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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中国社会转型的标志

(2010-06-09 15:55:42)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1990年,中国学术界引发了一场市民社会的大讨论,以此为发端,开启了中国民间组织合法化的正式征程。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原有公房逐步出售给个人变为私有财产,房地产市场同时开始起飞。到2002年全国82.1%的城镇居民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这一变化导致:一、新兴的有产者——业主,大范围产生;二、新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产生,政府从私有住房管理活动中退出。由于业主是居住房屋的产权人,商业化的物业管理必须依托于业主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在社区生活中,政府部门、商业机构,以及社区业主的利益不免交汇,导致碰撞和摩擦。正是这种碰撞和摩擦激发了业主维权的决心和意志,并逐渐发酵出新的治理模式,使得小区物业财产的主体——业主,在治理方面的作用浮出水面,业主开始自发组织起来集体行使权力。
    1992年,深圳天景花园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成为中国公认的第一个业主组织。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出台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要求成立业主组织,名称为“物业管理委员会”。2003年,建设部出台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组织设置为两个层级结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业主大会为权力机构,小区内的重要事项须经全体产权人1/2-2/3的投票由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此,业主群体开始在中国社会转型与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
□迟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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