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千面不是法律是文学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交审议,引起公众关注,而新闻“解读”更是千人千面。“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
7月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对这一普遍关注的问题给予了解释。
7月4日,各报根据汪永清的解释又进行了一次千人千面的新闻“解读”。南方都市报:“报道突发事件受罚”有前提。北京青年报:突发事件应对法无碍媒体正常报道。扬子晚报: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北京晨报:媒体可以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京华时报:记者采访突发事件应获支持。华夏时报:政府应增强突发事件透明度……
一部法律千人千解,那就不是法律,而成了“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哈姆雷特”的文学作品。
法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是,法律的文字之所以不同于文学著作中的文字就在于这些文字要通过国家暴力实施到现实生活之中。如果说文学的生命在于人们不断地阅读,那么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在现实生活之中被反复地运用。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运用的法律,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律”。在成文法越来越多、法律体系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越是要求法律制定精致,理论表述精当,以便于法律解释。
而法律解释是从另一个角度要求法律的精致,字义规则所有法律解释规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即使该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法官也必须遵循该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字义规则实际上就是“无解释”的规则,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不需要作任何解释。
如果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出现荒谬的结果时,法官应当寻求字词的其他含义以避免荒谬结论的出现。这就是法律解释的第二大规则:黄金规则。
第三大规则是除弊规则,又译弥补规则或弊端规则,是指法官解释成文法时要充分考虑成文法所欲弥补的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并努力去弥补议会在制定该成文法时所欲弥补的缺陷。黄金规则和除弊规则维护的还是法律的精致,不过是通过法官的解释来维护罢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7/04/content_4790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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