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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是涉嫌“偷税”还是“漏税”?

(2018-06-04 10:39:17)
标签:

文化

娱乐

教育

时评

分类: 柴门人语

范冰冰是涉嫌“偷税”还是“漏税”?

最近,范冰冰是摊上大事儿了。因为电影《手机》结下梁子,崔永元怒火中烧、忍无可忍,矛头直指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人,更是将范爷涉嫌签订隐性合同,胆大妄为“偷税”的行径捅了出来,撕下了娱乐圈早已秘而不宣的黑幕。

偷税漏税,无论是对于普通百姓还是社会名流,都不是好玩的事,何况,对于明星来说,整日曝光在闪光灯下,一举一动都为舆论关注,如果不加约束,以身试法,性质就更加恶劣。古往今来,因为偷税漏税被卷上风口浪尖,成为千夫所指,甚至身陷囹圄,都不乏个例。想当年,刘晓庆因为偷税而锒铛入狱,差点毁了一生,就是非常惨痛的教训。

此番,如果范冰冰偷税漏税的事情坐实,那范爷必将遭到法律严惩。许多吃瓜群众说了,偷税与漏税有什么区别呢?这里,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偷税与漏税有很大不同:其一,性质不同。“偷税”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漏税”则是无意发生的漏缴行为。其二、处罚不同。对于“漏税”的纳税人,除限期追补漏缴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是涉嫌“偷税”还是“漏税”?

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区别:

一般的偷税行为依照上列63条处罚,当偷税行为符合上列刑法201条时,就上升到犯罪的层面了;《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那么,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又是什么呢?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以范爷团队实力的强大,其中必定有知法懂法的专业律师,不可能说不懂法,仅仅是因无知而主观过失。知法懂法,并且通过签订大小(阴阳)两种合同来偷税,明知故犯,性质十分恶劣。据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责成无锡税务部门介入调查范冰冰偷税漏税案件,如果证据确凿,那等待范爷的不仅仅是巨额的处罚,甚至会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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