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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01-04 15:22:43)
标签:

尚志市

社会养老保险

保险局

个人账户

养老金

杂谈

分类: 尚志市规范性文件

 

 

尚政办发〔2011〕43号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尚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

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尚志市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尚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及哈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对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残联、广电局、就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九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村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固定档并增设一个浮动档,最高标准不超过1000元(浮动档缴费以百元的整数增加),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为15年(含补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市财政补助40%。对选择600-1000元缴费档次的,省、市两级财政按年缴费500元缴费档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标准以残联下发的残疾证等次1、2等为准)政府为其代缴50元;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低保户政府为其代缴20元。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第四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四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及时提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指定账户。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村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并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新农保试点实施时,未满45周岁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按年缴费的;不足年份应补缴,最多不超过15年;

(四)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等参保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村协办员审查,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息暂时封存,待其补齐领取手续后予以发放或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根据农民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每年10月末至12月中旬进行资格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领取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开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能实行银行代扣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开设统一的尚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指定银行在乡(镇)开设的尚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账户进行缴费,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照银行给参保人员出具的缴费凭证,录入缴费记录。

第八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三条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注:老农保账户资金明晰无误可以转入,老农保账户资金不明晰暂不转入,新农保账户资金必须保持账目明晰),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及哈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对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社区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残联、广电局、就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乡镇、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乡镇、社区经办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九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社区经办人员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市(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市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社区经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为15年(含补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市财政40%比例承担。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重度残疾人(标准以残联下发的残疾证等次1、2等为准)市政府为其代缴50元;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低保户市政府为其代缴20元。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第五章 保险费收缴

十四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及时提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经办人员,社区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指定账户。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社区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并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居保试点实施时,未满45周岁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按年缴费的;不足年份应补缴,最多不超过15年;

(四)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等参保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社区经办人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社区经办人员审查,报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

(二)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将个人缴费和补助本息暂时封存,待其补齐领取手续后予以发放或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在每年10月末至12月中旬进行资格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因延误的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制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能实行银行代扣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开设统一的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指定银行在乡(镇)开设的尚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账户进行缴费,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照银行给参保人员出具的缴费凭证,录入缴费记录。

第八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三条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12月2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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