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引咎辞职
是科学不是运动!
(题目这样改可能更好:官员引咎辞职,是制度不是风暴)
王建民
《北京科技报》-本期精华
2008-10-13
http://www.bkweek.com/pfwebplus/Emagazine/pfPrdArticle.aspx?ArticleId=93e974f6-bf08-4519-9adf-1e94975777e2
| 事实上,中国的党政干部管理机制,已经摆脱了“风暴”或“运动”之类的突然性、随意性或不确定性,而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
2008年9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监管缺失”,局长李长江“负有领导责任”,辞去局长职务。
此前,2008年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对发生在襄汾县的尾矿溃坝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辞去了省长职务。早在2003年,孟学农就因为对“非典”疫情负有领导责任,辞去北京市市长职务。
四年前的2004年,先后有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和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2005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辞职”。
高级官员“引咎辞职”,在中国开始形成制度。这是一项好制度!体现国家对高级官员的管理,建立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新规则。反映高级官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有所提高,责任担当意识有所深化。
有人把近期发生的大批官员“引咎辞职”、免职、开除或移交司法审判,称为“问责风暴”。事实上,中国的党政干部管理机制,已经摆脱了“风暴”或“运动”之类的突然性、随意性或不确定性,而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之所以出现大批官员在一定时间集中丢掉“乌纱帽”的现象,只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接连发生的缘故。
官员“引咎辞职”已经有法可依。200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引咎辞职”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明确界定出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况,其中包括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等。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官员对自己工作失误的责任承担与自我惩罚。虽然辞职是自主的行为,但仍然需要得到上级组织的批准。组织批准辞职,是对官员工作错误的确认和工作能力的否定,理论上不是对官员的保护或者为了缓解民愤、转移公众视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引咎辞职”有助于强化官员的领导与管理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项新制度,还需要继续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一是严格界定“引咎”之“咎”的严重性。简单按照伤亡人数判定过错并不合理。伤亡人数少,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漠不关心者或领导不力,要比伤亡人数多,但事前事后都采取了积极措施者更为严重。
二是要扩大“引咎辞职”官员的范围。“引咎辞职”制度应该扩大到基层官员,比如县乡党政干部“一把手”。基层官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既需要领导力又需要执行力,应该有更强烈的自我责任意识。
三是提高辞职官员复出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引咎辞职”不是撤职查办。在适当的时间和合适的岗位上重新启用辞职官员,合情合理,应该在阳光下公开评价,重新选拔任用。但是,毕竟是因“咎”去职,重新任用时要考虑合理性。两度辞职的孟学农先生,积累了丰富的官场经验,最合理的出路应该是担任党校和公共管理学院的案例课堂“高级专家”(不是教授)。
四是关注辞职官员的心理健康和职业生涯管理。中国的官员与西方国家的官员不同。大多数人已经把当官职业化,基本上除了做官什么都不会。一旦失去官职,往往郁郁寡欢、一筹莫展。一时之“咎”,不应成为终身之“错”。心理上的关注和职业生涯的安排十分必要。
五是高度重视发挥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作用。近几年来,在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现和揭露过程中,媒体和民众都提供了重要线索。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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