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南京公交83路车站码头,一位徐姓老太正在站上静候公交,一个80后的后生小伙子彭宇匆匆下车。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徐老太突然倒地,左股骨颈骨折。第一个下车的彭宇,当即将其扶起……
街头一幕除了当事人自己以及目击者以外,外人已无法将其还原。事情却在随后发生了令作为外人的网民们一片嘘声的意想不到的转变。徐老太向当地法院起诉,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损失费13万余元,彭宇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法院最后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共计四万多元人民币。彭宇事后将事件投书当地媒体,称自己好心反被诬陷敲诈。作为旁观者,我们无法认定徐老太与彭宇是否发生过碰撞,但彭宇案和中国司法的这一碰撞,却实实在在地撞掉了中国司法残存的仅有一点公信力。
媒体在讨论这一事件时通常认为:该事件拷问了中国人的道德诚信和公信力,考验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人的良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但道德诚信是个人的,而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秩序最后的防火墙,是社会的底线。彭宇事件对中国司法残存的公信力的冲击才是真正致命的。
一般批判都将主要矛头对准了法院充满“依据常理判断”等语言的判决,其实这是不得要领的。正如我在凯迪老先生黄丝博客后留言所阐述的一样:这类批判看似有理,其实不得要领。所谓臆想推测之词作为断案依据,其实是法外人说法外话。法官断官要依据自身的推理判断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官的职责正是依据案件所能够采集到的证据,通过作为专业化个体的内心确认来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查明真相。所有判决得出的都只能是证据事实。一个正常人类社会的所谓正义只能是法官的内心正义。客观事实只存在于上帝手中,世俗审判中,我们只可能根据证据判断得出最贴近客观事实的证据事实。按照世俗社会的分工,我们将这个职责赋予了法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世界才称法官为社会的良心。
这个证据事实的取得,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摆脱法官的内心认知,必须依赖法官推理的主观判定。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西方审判中,当事人首要的内容常常是打动陪审团,这其实就是一个力图在心理上引导陪审团,促使陪审团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主观判断的过程。事实上,证据事实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这就是我们法理上常常讲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的意义。这也是辛普森案在法治史的经典意义所在。
这个案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判决多大程度地依赖了法官的推论和揣测,而是我们不相信这个社会的法官会有良心。我们怀疑法官在这个案件处理过程是否恪守了中立。严格意义上说,法官本身并不代表权力,而是一种居中裁决,是两个平等主体出现意志分歧,利益纠纷时,主动请求一个中间人的居中调停。包括刑事案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实际上是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与作为个体自由人的罪犯之间分歧的一种调停。当然由于这种居中裁决权限的来源不同,他实际会产生非同一般的拘束力。
在这个案件中,网民们普遍的本能反应是不难理解的,在这个司法公信力严重丧失的社会中,这份判决的确不能不让我们严重怀疑法官应有的中立身份。笔者原文读过这份充满常理判断的判决,作为业内人士,笔者认为这是一份中规中矩的标准的民事判决文书。与一般判决不同的是,他在证据采信分析时采用了比一般判决大得多的篇幅来进行阐释,事实上产生了欲盖弥彰的效果。整个证据采集分析中,他侧重一个角度的常理分析,而完全忽视相反角度的常理,这一点非常明显,漏洞百出。对于缺失原始依据的视听资料证据——手机拍摄的询问笔录的采信违背了基本的证据采信规则。这些都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份判决整个推理过程背后的法官的中立性,判决的公正性。
同样让人对司法公信力大跌眼镜的情况是派出所民警作为国家强力机关公务人员,居然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搞丢了当事人询问笔录,却又出庭证实拍摄图片内容的真实性。而当事一方徐老太的儿子恰恰是该所民警。这种巧合不能不让作为外人的网民们疑窦丛生。此外,如此高额的人身损害认定(认定造成的损害金额为13万多元)也得到了确认在笔者的经历中实属少见。
所有这一切的一切,都充满蹊跷,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整个事件让笔者本能想起了2000年左右发生在身边的一起人身损害轻伤案件:两个个体商贩因为一张假币发生了打斗,各有损伤,花销了百十元人民币。其中一方通过司法渠道鉴定出一张轻伤结论书,派出所据此进行调解,轻伤一方提出了20000元的巨额赔偿请求,且没有任何理由。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派出所当即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将其投进看守所。不堪折磨的一方最后迫不得已答应了对方赔偿要求。背后的猫腻虽不足为外人所道,明眼人却是一目了然。因此,我们说:当公权力被滥用为私相勒索的工具时,一切皆有可能。
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彭宇案这样一个充满蹊跷和荒诞的案件应该会得到改判。到那时,我不知道对于我们残存的那点司法公信力是好事还是坏事?
原作:犬耕地
其它链接:彭宇案,“糊涂”判决的背后——法边涂墨
2006年11月,彭宇在南京公交83路车站码头第一个下车后,扶起倒地的徐姓老太。左股骨颈骨折的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院。9月5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宣判,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判决一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据悉,判决书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判词,其实,这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的结果,把事实用推理得出,他的“内心确信”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法官执法上的世故和庸俗。
暂且勿论徐老太的倒地是否是彭宇所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法官在没有人和其他旁证情况下,凭“常理分析”就给彭宇定责任,说明法官在执法上不仅存在严重偏差,还是一笔“糊涂账”。倘若认定是彭宇撞到徐老太,为何不要彭宇承担100%怎任呢?怎么不是60%、80%?40%是怎么演算出来的?
如今,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疯了”,楼上的花盆或者玻璃掉下,砸到行人,竟然判决一楼以上多户人家承担责任任,这样的判决,看上去法官“省事”了,其实,法官完全抛了“以事实为依据”
的司法原则。推理用在判决上的危害极大,说不定哪天法院传你到庭,因为倒霉的你有宝马自驾车,你居住的城区一宝马车撞人逃逸;说不定哪天法院还传你,一行人在天桥下被石头砸伤,那时,倒霉的你正在天桥上路过;说不定哪天法院又传你,因为那天遛弯,你一个响屁过后,32米开外一个老太太登时倒地……
且看彭宇上诉后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