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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你值得尊敬(掰扯掰扯相关法律)
重庆最牛钉子户引起网络热议,再次说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与违反《宪法》,违反《物权法》,而且也没有经过民众充分讨论的法律条文,应该迅速加以修改了。
我想先请大家看一看这部条例最值得商榷的部分就是第16条和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
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部条例是2001年修改的1991年的旧条例,但是实质内容没有多大改变,尤其是强制拆迁的部分,请看1991年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
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
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
各地方政府正是打着这一条例的旗号,出台了各自的拆迁规定,美其名曰“旧城改造”,结果把强制拆迁变成了政府行为,甚至是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也由政府出面摆平,激化了民众和政府的矛盾,也引发了很多的上访事件。但是从1991年的条例到现在已经16年过去了,现在对于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意识已经是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2007年《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其中对于公民物权的保护部分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在这部法律基础上可以有更进一步的细化的法规出台,并且改变一些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过时的法律。关于政府什么时候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物权法》做了规定,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物权法》没有界定什么才是“公共利益”,但我相信以后高法肯定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最起码我觉得什么商业广场、商业住宅是绝对不能算作公共利益的,政府也不能再打着城市改造是公共利益的旗号为开发商充当马前卒了。
《物权法》对征收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结合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也算是一番学习,希望重庆的钉子户继续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为广大的被强制拆迁的钉子户做出表率,可能今天你的房子已经被强制拆迁了,但是,你用实际行动为被强拆的公民谋了利益,相信法律的改变有你的一份功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