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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15: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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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修订,明显矫枉过正,政治正确得达至扰民程度。我认为在实际运作上还可以斟酌,但只是有一个问题,歧视条例不应该牵涉到艺术创作层面。

 

大概有人会认为,我这样的忧虑是多余的,但因为灰色地带甚多,就像写一个种族歧视的角色,并不代表创作人本身就有种族歧视(当然也有这样低水平的观众啦),但是投资人会因为这个修订条例而变得希望保险一点。就像《神探》(Mad Detective)中刘青云的对白,我不认为一个这样的差人,会称呼巴基斯坦人为「南亚人」,而不叫「阿差」。

 

艺术创作应有反映生活的自由,不应该负起社会教化的作用,正如我过去一直争取着,希望在IIB电影内,能跟西片一视同仁地可以讲粗口一样。这并不是为了提倡粗口,而重要是能够真切反映现实,剧本的对白,如果不能贴近现实,将会影响观众对电影的吸收,同时也会影响演员的演绎。

 

这是所有创作人都应该坚持的一步,就像爱德华'诺顿(Edward Norton)主演的《野兽良民》(American History X)一样,在这条例下,可能根本不获通过,要是这个电影是在外国拍摄的话,我们还可以找到机会买DVD,要是写这个剧本的人是本地创作人,这个剧本可能连获得投资,拍成电影的机会也不会发生。

 

这样的事情很重要,只是没看到有多少创作人讨论这问题,也许有人会认为,他根本不会写或触碰有关于种族歧视的情节,可是我们不碰触那个边缘,不代表边缘的那条线就可以收窄。作为创作人,就应该争取保持着最大的空间,让我们在任何的一天,都可于更广阔的位置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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