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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是道德?孕妇之死究竟谁之过

(2008-10-14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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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孕妇之死

分类: 杂谈 (话说天下)

    http://www.wopush.com/special/asusu6/images/toupiao.jpg连日来,山东济阳孕妇在齐鲁医院之死事件,在整个山东大地上引起轩然大波。《齐鲁晚报》开辟专栏连续报道,深度追踪。《齐鲁电视台》、《大众网》、《齐鲁网》等众多媒体高度关注,集中报道。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曲阜红十字医院院长姜健,了解到济阳孕妇董明霞的不幸遭遇后表示:“我一定要在明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针对稀有血型血液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建立并完善稀有血型的应急救助机制与血型的普查机制,并将提交对《献血法》进行修改的议案。”一位普通孕妇因大出血死亡,何以引起媒体和社会如此高度关注?

 

    笔者看到事件的报道后得知,10月10日12点左右一济阳孕妇被送往齐鲁医院急救,家属愿自担责任哭求先输血救命,但医院坚持依法等待血液检验合格后再输血,从10日中午12时16分到孕妇下午18:00死亡,苦苦等待了六个小时。最终,来自济阳的孕妇董明霞在亲人的无助中离开人世。就在这期间,济南的媒体接到紧急求助后,第一时间内动用了所有的新闻资源对这次事件进行的同期直播和及时跟进。尤其是在下午15:50时,前方记者得知已经找到合适血源,并正在采集的振奋人心的消息后,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最后的结果让人们觉得异常的无奈,一种莫名的沮丧。有血不能输,在孕妇家人准备承担所有责任的前提下,医院方面却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拒绝救治,终于导致了前功尽弃。这不禁让人们油然而生,这次事件的发生,是制度之弊还是人心之弊的感慨。

  

   事件发生后,医院说自己没有责任,完全按照医疗规则办事的;血站也没有责任,这种稀有血型的血液很难采到;家属更没有责任,他们已经尽到了全能了。那么,孕妇之死到底是谁之过?带着这个问题懿德医院管理研究机构万绍萌博士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确有这样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更有如下规定,就是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我们老百姓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救人要紧”。

 

    从政策法规上讲,《献血法》确实没有讲清楚,针对董明霞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置,但是,当面对一个急需输血的患者,一味地强调对血液的检测时,必然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就是孕妇的死亡;当《献血法》与《执业医师法》看似有冲突的时候,是选择救人还是选择检测程序?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第三人都会作出一个判断:救人要紧。”所谓血液检测,无非是检测肝炎、梅毒、爱滋病什么的。我们不禁要问:在孕妇生命危在旦夕的紧要关头,生命权重要还是健康权重要?毫无疑问,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是担心患者因为输血而患肝炎、梅毒、爱滋病,还是眼睁睁地看着病危的患者,见死不救?任何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都会选择救人。

 

    但是,齐鲁医院却选择了“见死不救”。懿德医院管理研究机构万绍萌博士说,放弃对患者的救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反过来说,如果医院给董明霞输入了未经检测的血液而使她患有肝炎、梅毒、爱滋病,医院是否有责呢?法律又是如此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看来齐鲁医院为了保全自己,而放弃了一个鲜活的生命。这件事情不得不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孕妇之死究竟是法律不完善造成的,还是职业道德缺失造成的?我们相信济阳孕妇之死终究会有一声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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