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填补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制度空白
来源:中国商报网
2024/08/26
中国商报福建报道(记者
林茂阳)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成立和变更等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等事项,填补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省籍或市、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福建省内投资兴办及由本省设区市同一市或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兴办,经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办法强调异地商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强化政治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异地商会应牢牢把握统战性,充分发挥经济性,切实体现民间性,始终坚持“三性”的有机统一,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原则上,省级可成立以外省及其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可成立以本辖区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级可成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等条件,其中规定,设立异地商会应当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还规定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办法提出要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标准,不能超过四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异地商会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查处。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福建省内共有异地商会571家,占全省工商联所属各类商会(不含省外异地商会)的24.9%,其中省工商联所属商会35家。2023年度,在全省获评的74家全国“四好”商会中,有38家是异地商会,占获评总数的51.4%。
福建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异地商会在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聚焦资源互通共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前,福建省尚无专门针对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存在空白,亟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异地商会的登记条件,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推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为此,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福建省工商联制定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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