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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引发的借名买房、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代理手记

(2017-01-20 11:37:13)
标签:

离婚诉讼

借名

买房

分类: 法律述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因涉及到较多的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供借鉴,故而整理成文字供大家参考。

 

起诉离婚

 

 一对80后的夫妻,双方均是北京的公务员,家庭环境都算不错,事业也正是在上升期。然而,婚姻出现了问题。2016年初的某一天,女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寻求法律帮助。

 “我要跟他离婚。”见面后,女方明确的向我提出这个诉求,我询问原因,女方回答:“他有家暴,他出轨”。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常见的离婚原因,我详细作了记录并询问了案情的相关细节。双方婚后有一女,因为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女方又将是首次起诉,我明确告知她:“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出轨和家暴达不到法定的认定条件,法院可能会驳回,需要再过半年才能再起诉。”,女方询问了解决办法后表示明白,“如果要起诉两次,我一定会坚持!”

“有哪些财产?”我问道,

“主要是一套房产,是男父母出首付,然后用我们的公积金贷款,现在也是男方父母帮还款,这算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我继续询问。

“房子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当时男方父母说就是给我们买的,因为生了孩子后还跟父母一起住不太方便。”女方回答。

我认真的记录下来。果然,这成为双方离婚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未来一系列诉讼的源头。

很快,我代表女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男方庭审中不同意离婚,而女方关于男方出轨,有生活不检点的行为因为证据不足,男方当庭又予以否认,法院并未采纳;而家庭暴力也未达到认定标准,因此,一审驳回了女方诉求。庭审过程中,男方还试图提交中止审理申请,提出双方婚内购买的房屋实际是父母借双方名义购买,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接受中止申请,显然,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会驳回,双方的财产争议还未进入审理范围内。

 

离婚案中案之借名买房纠纷

 

离婚案被驳回后不久,女方便接到了男方父母的诉状,男方父母以确认所有权为诉求,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名下的涉案房屋为男方父母所有,理由为他们是实际出资人,买房是因为“自己办不了公积金贷款原因”借用两个孩子名义。父母是原告,二被告是小两口。

庭上,男方父母出具了实际出资的证据,包括原买房合同是父母二人名义的原始协议以及后来的补充更名协议,确实,房子小两口没出一分钱,全是男方父母出的钱,包括后来的房贷,虽然是以孩子名义办的贷款,但钱全是父母出的。这些,女方也没有否认,唯一说法不一的就是,男方父母说是因为公积金贷款原因借用子女名义购房,而我的委托人,即离婚案的女方否认该说法,坚持是当时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给双方的。

显然,有实际出资,男方父母的代理律师在台上振振有词,大有理直气壮之势。然而,这些证据就足以说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男方父母了吗?

法官先责问,现在向原告释明:“因本案原告主张借用孩子名义购买房屋,因此属于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按法律规定,不应按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是否变更案由?”

原告和代理人显然没有做足功课,不知道自己的案由有误,只好在法官释明下表示同意变更。法官当庭记入笔录,对该案由进行了变更。而据我经验,如案由错误之下,有的法院实际做法是要求原告撤诉重新起诉,此案法官还算是仁道,允其当庭修改,免其讼累。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我提出本案父母出资购房,应认定其为婚后父母赠与行为,该赠与已经实际履行,不得反悔撤销。

现房屋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父母与孩子之间又无借名购房的协议,原告未能就当时有借名约定进行举证,而现在仅有其儿子认可,儿媳完全不认可,并说明了合理理由,即当时双方生女后,父母决定出资为双方买婚房。此外,由于我在庭前对证据进行了细致充分的研究,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据,可以看到购房更名协议中权利义务“无条件变更”的字样,可以推断购房时并无借名约定。再结合双方已经面临离婚,感情实际已经破裂的现状,男方父母出面主张房屋并非儿子媳妇婚内共同财产,实有帮助转移侵占财产之嫌。
最终,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男方父母败诉,该房屋不属于借名购买。我方取得决定性胜利,对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离婚案中案之民间借贷纠纷

 

 可能是借名买房案我方论辩扎实,对方认为上诉无望,对房屋产权失去争夺想法。从而又改变思路,换了位律师,在我方未到六个月的离婚诉讼期之前,又收到了男方父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的诉状!
看到对方诉状,我有两个感觉,一个是男方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仍对房屋分割方式抱有期望;二是感情至此,双方必竟还有一女,何至于如此撕破脸皮契而不舍争夺财产,不太理解。
从诉状的内容看,男方父母表示因借名买房未被法院支持,因此对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因此要求儿子和儿媳偿还房款。我感觉男方父母这次诉讼思路还是不行,借贷纠纷应以实际存在借款关系,双方存在借款真实意思表示为据,如以借名购房未得到法院支持就形成债务为由,也不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啊,哪怕是不当得利案由也会合适得多。
 庭审中,我据理力争,双方购房时并无借款之意,该款项本来就是父母对子女购房的一种赠与出资,既无借据,又无合同。法官也觉得蹊跷,不断询问原告起诉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原告律师说是根据“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原则规定,让人一头雾水。

开庭结束,由于有两个陪审员,法庭想让陪审员给双方作调解,意思就是让我们认些债务,必竟男方父母出钱了,女方本人没来,根据之前的商议,我作为代理人不同意调解,明确了这就是赠与,双方离婚也不是因为女方要贪图男方家财,而确实是因男方婚内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才诉请离婚。

最终,没等到法院的判决,我在一个出差外地的中午,打电话给法官询问进展,法官表示,对方撤诉了!一般来说,只有法院明确表达了要驳回的意见,在多次做工作后,原告才会撤诉。因此,由离婚财产争夺而起的借贷案件再次取胜。

 

 第二次起诉离婚

 

  因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女方等待了法定的六个月时间,才再次起诉。这期间,实际上已经通过对方的两次诉讼,明确了婚内财产的范围,婚内双方名下的那套房屋肯定是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了。

然而,这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仍然实行“拖”字决,还是不同意离,而表示,女方也有婚内出轨行为,拿出了一些新采集到的微信聊天记录,女方当庭表示,这不是事实。

当然,作为律师我知道,仅有微信记录是难以认定法定的第三者同居关系的。记录中可能是前男友,也可能是同事暧昧,但要达到法定的第三者关系,微信聊天尚不足矣。

男方的不同意理由也有点奇葩,居然说是要留有足够时间再去调查女方的“出轨”行为?我当庭反对,女方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在此期间发生多次诉讼争夺财产,现男方还认为女方有第三者,这些难道不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还维持婚姻关系有何必要?

更难理解的是,法院还真支持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仍未破裂,还有修复空间,仍然驳回女方诉求,不允许离婚。
虽然,根据以往经验,确实也有过两次起诉法院都不判离婚的情况,但放在本案的案情中,这种判法有些不太正常了,如再屈从,仍需等待半年,显然女方不服。女方在我的建议下提起了上诉,将等待二审审理,坚决要求法院判离。

 

 结语

 

这原本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案件,所涉财产也并不多,在北京来说,离婚分割一套房屋司空见惯,也是作为民事律师常办的案件类型之一。然而,在这个案子中,却引出了一系列的父母参与的财产争夺战。当爱情不在,是否就仅是利字当头,穷尽精力,甚至不顾还有孩子这一血缘纽带,在我来看,实属不必。
但是,归结到法律本身,婚姻中,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也较为常见,其中可能涉及的借贷、赠与、借名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前提条件,如果各方真的不打算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相关约定,以避免在离婚时各自理解偏差,最终结果不可控,感情更受伤。


作者:范林刚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9171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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