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巴东刺官案,愈演愈烈。这其中,媒体、公安、律师、政府机构的多方介入已经让事态变得离奇转折,纷繁复杂。以“烈女”之名而拭色官于黄泉之路的邓玉娇,最终是否会被定处杀人罪,而其精神抑郁又是否可作为减罪或免罪的理由?烈女邓玉娇究竟在当时何种情形之下拔刀相向?诸多迷题不仅是在公众心中存在,而在法律上的解答也将影响对此案的裁判。
由于邓贵大的狂妄自大,他以一叠钞票扇打邓玉娇的丑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公众舆论一边倒的向邓玉娇倾斜也是必然。这其中涉及到新闻传媒的报导和刻画,并源于警方的第一手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从道义上来讲,中国民众对贪官深恶痛绝,集体要求惩办此种形象官员也是民心所向,只是对于邓玉娇以夺取其生命的对抗方式是否过度法律上仍需要定夺考量。
从科学的定义来说,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就本案而言,民众的个人意见整合成集体意识,便形成了“色官找死,邓玉娇烈女无罪”的社会舆论。笔者认为,因为法律归于理性与证据的全面衡量,而法律亦是最后的道德,界定行为人违法与否及罪行轻重需要切实的证据来规范。本案中,关键的法律问题是,邓贵大当时的行为是强奸还是一般人身侵犯?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将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查实与认定。而邓玉娇本人的精神抑郁是否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精神疾病,从而达到认定其免于或减轻因涉嫌故意杀人导致的量刑。
巴东县人民政府显然也知道社会舆论对于案件进展的影响,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中称,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通报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这个通报显然存在两个潜台词,一是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可能已不构成正当防卫,二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无法得到家属和当地政府的认可,本案可能将从民众期待的相反方向发展。这边由政府来声明邓玉娇母亲对其辩护律师不认可本身已经不符合逻辑且容易误导公众,那边很快又有辩护律师自己的声明:“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看来,玉娇其母张树梅现在也已经落入事件争议旋涡,难以抽身替自己的真实想法辩护了。这其中,法律与社会舆论的交锋融合已经显现。不借助舆论法律难以服众、而不依据法律,舆论则略显苍白。这个时候谁在掌握话语权?是法律还是舆论?
客观来看,政府不能因为律师或新闻媒体的言论而改变案件侦破事实,而侦查过程中也不得先入为主为案件本身定性。而律师、传媒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严格甄别事实依据,合理适用法律论点。政府不应以公权身份在不切实际的情况下公开指责律师,律师亦不能在未调查研究之前公开辩论观点,因为如此一来,必将误导公众影响社会舆论的发展,最终亦影响裁判的客观与公正。
作者:范林刚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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