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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小记
(2008-09-20 15:11:05)
早上起床收拾停顿已经是九点过钟,我准备出门前往单位,这时,手机铃声响起,一个陌生的号码映入眼帘。已经习惯接到陌生的电话,一般都是网友们的法律咨询。我接起电话,谁曾想到是法院来电,书记员在电话里告知我上个星期留在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材料已经被法院受理了,让我尽快过去办理手续。
我知道,这个案子法院无法拒绝。
这是一个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我代理原告女方要求探望自己的亲身女儿。原、被告是两个未婚生育的青年,七年前原告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感情原因分手,两人并未成婚。(据原告说是因为被告有了第三者,实际从法律上来说双方未成婚,不存在第三者这一称谓。)孩子当然是无辜的,父母没有结婚,必然要涉及到小孩的抚养问题。就在两年前,双方已经在区法院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了起诉和调解,法院的调解书明确男方抚养女儿,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为了北京户口,孩子的抚养权给了男方,女方也作了妥协。然而,始料不及的是,女方与其女儿的见面和相处却因为这一纸调解而充满艰难。
在原告找到我之前,她已经有将近一年时间没有见到自己的孩子,之前也只是每年见上几面。骨肉情深,思念之情常常令她在深夜中落泪。她也曾想过要回抚养权,但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并不及男方,从法律上来说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太小。然而,再不与女儿多沟通,恐怕今后女儿再见到自己时都会不认识,如同陌生人,那才是原告最担忧的……
接手这个案子,我决定帮助她从法律上争取到自己的权利,于是,写好诉状,我踏进了X区法院森严的大门。接待我的是一个女法官,立案庭的桌案总是很光洁,她拿着诉状,开始仔细读了起来。“为什么不起诉男方要回抚养权呢,你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探望权无法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案子立不了。”女法官对我发问。虽然我向来不喜欢立案法官未立先审,但因我事先对此早有准备,便应声回答:“作为女方,原告有选择的权利,她的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比男方要艰难,如果起诉变更抚养权并没有胜诉的把握。并且,为了孩子的成长,让她在北京接受更好的教育也是双方所希望。所以我们并不要求抚养权的变更,将来孩子长大了,她愿意跟谁过也就成了她自己的权利和选择。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父母一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个规定考虑了社会舆论、道德标准、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等因素。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也明确了探望权纠纷。至于执行问题,一是现在并未发生,被告或者在庭审中能够意识到母子见面的重要性将来予以配合,而无需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并不是没有办法,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都是通过对被执行人罚款来达到执行目的的。所以,我认为,当事人到法院主张权利,为的是得到法律的一个确认,那怕到时候报警,都因为有一纸判决而名正言顺。法院不应拒绝我方的合法诉求。”这位女法官可能没能想到这么多,她见我胸有成竹,不经哑然。只见她起身拿着资料进入办公室,看来要去找领导求证。过得五六分钟,她出来对我说道,诉讼材料我先收下,等我们研究一下如果可以受理,再通知你过来办手续。
又是一出缓兵之计。即使现在能立上,她也不会服软,至少要让我再跑一趟。已经习惯了立案庭的这个性格,我微笑着离开了法院。
过得三天,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案子顺利立上了,诉讼费真的不高,才三十五元。不好意思,权利的大小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琐事不处理,社会怎和谐?http://imgcache.qq.com/ac/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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