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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例中国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放声痛哭只为那迟来的公正~!
(2008-01-11 20:42:53)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地铁伤人案
律师代理
法院重审
杂谈
4年前,安徽青年吴华林来京打工,在繁忙的地铁轨道交通中不慎跌落站台,被呼啸而过的地铁碾断双腿。4年后,漫长的等待,艰难的抗争,终于在今天,迟到的公正来临。再审法院改判地铁担责,吴华林获赔80余万元。其中包括了3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截至我发稿之时还不是终审判决,但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二个30万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之妻号啕大哭,跪倒在法庭上代理律师的面前,只为那迟来的公正,还有那艰辛的1400多个日日夜夜~
倍感自豪的是,帮助他实现正义的正是我们所的律师金占良和宋义凯。今天下午的例会,宋律师向我们阐述了此案两年多来的代理经历及法律思路。想着那情那景,律师们的眼中都泛着泪光——“法院酌情确定地铁运营公司赔偿吴华林合理损失总额的80%,即50.8万余元。因事故导致吴华林残疾,精神上有很大伤害,地铁运营公司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法官还未读完判决,吴华林的妻子就瘫倒在地,放声痛哭。法官离开法庭时,吴妻对着法官鞠了一躬。吴华林和姐姐吴华文听完判决,也放声痛哭,拉着律师的手连说‘谢谢’。吴华文边哭边给另一名律师和父母打电话,‘咱赢了,胜诉了,80万’。(据《京华时报》2008年1月9日第三版)”
一个伤害案,为何会如此况日持久,原因在于,这是一个经申诉而再审改判的案子。原来的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地铁无责,且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如此一来,原告吴华林败诉,他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了悲惨的人生命运,并且还得不到任何的法律救援。当我所律师得知法院判决后,主动找到了被害人,决定帮他申请再审。经过人大代表的监督,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由中级法院再审此案,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清,裁定发回重审,于是,北京市西城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改判由地铁公司担责。
为何原审会错判呢?这是因为吴华林一审中的代理律师采取思路是由地铁承担过错责任,但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地铁承担多少过错,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意外事故,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失导致的受伤。因此,法院在结合各种证据后得出结论,地铁不存在过错,无责。而再审律师认为,地铁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再审律师正是发现了这个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合理论证了地铁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最终赢得了诉讼,也给受害人带来了迟到的公正。而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我所宋律师认为,赔偿的标准应结合多个因素确定,一是原告所受到的伤害严重程度;二是原告因伤害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程度;三是被告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被告作为一家北京超大型企业,每天乘客达三百万,光是一天的营业额就达六七百万余元。而原告因伤断退,生活穷困、异常艰辛,靠摆地摊维持生活。如此巨大反差,30万元可以说只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所在,实在不多。如若在美国,这样的案例可能会得到上百万美元的赔付。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看到了律师的光芒,看到了公正的价值。而作为地铁这样的大公司来说,也应该反思,无论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即使垄断了市场,也应当建立起对法律及人性的景仰,为顾客提供更为便捷、优质、安全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事故和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树立起公司辉光久远的美好形象。
北京
范林刚律师
www.king-lawyer.com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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