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爱的当事人,别人让他签合同时写上单位的名字,他就把本来是自己履行的合同,甲方却写成了公司,而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晕,法定代表人是谁都可以当的吗?这可都是董事长(总经理)之流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啊。现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他想去起诉,本来没问题,合同规定得很清楚,货到付款,可是主体出了问题,直到他把合同原件摆到我的桌上时我才发现,如果以他公司的名义去起诉,他还需要得到公司的追认授权。可是,他已经在公司离职,公司不可能承认这份合同的效力。于是,我代理他与对方谈判,在电话里,对方强硬的认为我们提交的货物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却不承认合同上已经写清楚的货物的质量标准。谈判调解无效,还是要走法院,不得已,先把通话给录音了。下一步,如果起诉,法院能否受理?要在立案的程序上下点功夫。
二、谁“动”了我家小孩
一个快三岁的小孩,父亲是高校的老师,现在有条件办理该高校的幼儿园入学手续,而小孩的母亲却把孩子放到了几百公里之遥的老家外公外婆家中。当爸的说:“不行,孩子应该在我们自己身边,由我们教育,况且现在他也到了入幼儿园的时候。”当妈的说:“姥姥,姥爷把咱孩子养得挺好的,我的工作不稳定,着什么急接过来!”谁也不提离婚的事,但却先在抚养的问题上较上了劲,我现在代理男方,可是在立案上就碰了不少麻烦,抚养权纠纷还是监护权纠纷?都行不通的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又如何?法官说了:“家庭纠纷,法院管不了,法律有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没办过。”接二连三的碰壁,我决定下次去时要求法院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否则如何向当事人交待?清官难断家务事,指的是古代,现在提倡为人民服务,就应该清官细断家务事才行。
三、保护民工
接手的一个工伤案件,在申报劳动局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不承认有这个人:“我们单位没这个人,他受的伤跟我们没关系,我们没跟他签过劳动合同,我们不承认他是公司的员工。”这一连串的否认,让我们这位农民工兄弟伤身的同时又伤了心。没办法,劳动局说:“现在单位不承认你是公司员工,你也没有书面合同,先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吧!”于是,立案,受理,明天就是开庭了,本以为什么证据都没有,还好,突然发现农民工兄弟的手里有一沓饭票,上面盖的是单位的公章,再加上有一位热心的工友,在我消除了其害怕的心理因素后同意做证,也许,事情有转机,虽然都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如果证人和证据都得到仲裁庭的采纳,有把握确认劳动关系。从而,工伤认定基本上就能大功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