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受了一个当事人的委托,是一个行政赔偿诉讼。本以为按照法律规定去走便会很顺利,可真正走起来才知道并不容易。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当事人甲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甲于2001年的一天在外办事时不慎将钱包丢失,内有居民身份证一个,现金若干,懊恼之余,甲来到派出所申请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就没再去想丢钱包的事了。事情到了今年的十月,也就是一个月前,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突然找到甲,拿出一份判决书,跟甲要执行款,甲十分奇怪,原来,判决书上被告方一家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甲的名字,身份证号也是甲的,所以执行法官在对方申请执行后找不到公司的前提下找到了公司的法人代表甲,要求他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甲在该法官的要求下交给了法院四万余元的赔偿款,但这个冤那,这才联想起五年前丢身份证的事情来。
于是甲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要求我给他代理该案,找回公道。这是一个因为工商行政部门未严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造成的甲的财产损失,我立即想到了提起国家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
今天,拿着写好的行政赔偿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来到朝阳工商局法制科向其工作人员交涉此事,工商局的两位办事人员也坦言以前没碰到过这样的事,没有直接来申请赔偿的,我拿出国家赔偿法指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后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来以为一切顺利,其中一名办事人员已经带着我去找领导审批签字了,回来正准备办接收手续,这时,另一名办事员拿出一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法令,上面有一条写着,行政赔偿应先向法院提出诉讼,他们不应受理。看到这样的法条,我不禁纳闷,国家的法律为什么这么难以执行下去呢,就连一个部委的规定都能去违反法律的本义,无奈之中,我只好先行回去,另想办法。接下来,打算先就其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再要求行政赔偿,目前恐怕只能这样做了,诉讼时效有可能又是一个问题,五年多了,法院还能受理吗,最高院有相关解释,超过五年的不予受理,好在还有一句话:不是当事人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排除在外,现在只能但愿,在这种法制还不甚建全的社会里,多一些工作积极认真的执法者与守法者,多一些职业理想和责任感的人,这样或许我们的社会才会发展得更为健康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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