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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于案”为什么引发律师界集体关注

(2015-05-10 17: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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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琼于案”为什么引发律师界集体关注 云之东/文

 

影视圈的案件,很少会引发律师界的集体关注,通常来说,因为当事人是明星”“名人这一特殊身份,案件通常会得到娱乐媒体的追访,但能在律师界引发热议的屈指可数。

 

琼于案得到律师界的集体关注,除了当事人琼瑶和于正的特殊身份,还在于案件本身所具有的范例意义以及判定引发的争议性。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庭审现场,琼瑶方律师不尽人意,对具体抄袭细节并未进行准确指正,仅笼统称于正抄袭。在法庭辩论关键环节,琼瑶方律师现场“朗诵”不少于4份琼瑶来信。而且对于《梅花烙》电视剧关键主线模糊不清。于正方律师陶鑫良则逐一进行了举证和辩护,对《梅花烙》作者身份、侵权认定等进行详细阐述。

 

法院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家被告共计赔偿琼瑶500万元的一审结果一出,引发律师界一片哗然

 

争议的焦点有四:一是用9处侵权桥段(原告主张21处)判定具有900多个桥段的被告方整部电视剧停止发行,即用1%(侵权比例)的部分侵权行为,判令整体行为侵权是否合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鑫良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用不到10%的故事情节代替整剧进行比对并且还有所曲解的情况下,又主要基于整体比对作出了侵权判决,甚至判决整剧禁播,显然失去了法律天平的公正性。”

 

二是500万元的高额赔偿是否有合理合法依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认为:“著作权目前数额最高只能判50万。但这次案件主要依据的不是著作权法,而是基于侵权人违法所得来推算。但这个‘违法所得’,其实并没有相应的确实证据其具体数额,而是根据推断综合做的一个估算。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推断的,法院在其推断数额打个折。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本来是需要一个明确数额的,如果算不出来,就按法院酌定,即50万以下。”

 

 

三是影视作品是否应该“连坐”判罚编剧著作权利能否无限放大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罗璠说:“此案的‘被告’达五个之多,一方面个人转嫁了风险,另一方面因编剧生病,让制作公司、播出平台一起吃药,完全是下药过猛。《宫锁连城》剧本一审认定为9处桥段侵权,以此比例招致全剧停播,也意味着制作方和投资方可能蒙受巨额损失,几百位演职人员的劳动成果被集体‘腰斩’。”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邱鹏飞律师表示:“即便在著作权保护最严格的美国,近年来也慎重使用禁播的处置方式。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Stewart对Abend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希区柯克导演的《后窗》构成侵权的前提下,考虑到电影的成功除了原作者在此过程中智力投入外,还有赖于电影导演、录像者和作曲者等人的创造性活动,如果法院颁发永久禁令,将永远剥夺观众观看该经典影片的机会,故未颁发永久禁令。按照琼于案一审认定的如此低的侵权比例,应当慎用全剧停播的处罚措施。”

 

四是抄袭与借鉴如何判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教授就“琼于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因为两部电视剧主线和支线的相似,便断定存在抄袭行为。应以电视剧的剧本为考察对象,对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等描述细节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于正新剧对琼瑶剧情设计的仿效确实数量多、具体,又成体系,则将构成法律侵权,否则侵权一说难以成立。

 

从四个焦点的争议可见,律师界的着眼点主要在判决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对于琼于案这样一个特殊的案件,两位当事人都拥有数量庞大的粉丝,都曾经影响过一代人的情感与思想,所以人们在分析中更容易代入自己的个人感情,更容易用带有情绪化和煽动性的言语方式来发声。毕竟人都有自己感性的一面,不可能完全保持理性没有自己的情绪。

 

所以,我们在分析案件时更要注意克制自己的情绪,更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人云亦云,感情用事。为法律营造一个客观公正的环境,尊重法律最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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