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可能在一个月内出台。
此次的规定由商务部牵头,在原《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由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基础上全面修订。
外资并购,改变了原暂行规定26条不分章节的模糊结构,分门别类地设置了6大章,增补至59条——26到59的变化,显示细致。
总则重申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一系列必要条件,第二和第三章详尽地明确了税务、外汇方面的基本制度、申报、审批具体程序,特色是加强了可操性。
境内公司和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当事各方还需要进行关联关系说明,如果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应该向审批机关披露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最值得关注是,要求披露“最终控制人”,甚至还明确规定,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被并购企业为上市公司,还要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导致国有股权变更或国有产权转移的,则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定价。
国有资产评估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现阶段继美国安然后,在国内业务的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会计事务所频频遭遇信任危机,村妇认为财政部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当前已经合适出台国际会计事务所中国准入资质年检,这方面的政府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中涉及的反垄断问题的条款松紧。在具体反垄断审查,相关审查标准、审查豁免条件等内容,基本只是延用了原暂行规定的内容,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这方面村妇看来有戏,相关条款变化方向还有待研究,定性。
跨境换股与“红筹上市模式”、借壳上市、商务部借修订暂行规定之际,此次新规定也有所涉及。
将出台的新规省了“暂行”等字样,村妇想并不妨碍相应条款的加强,它涉及的内容还没有全面出台,完全有空间充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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