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渝三峡电站税收分配之争
(2009-04-14 09: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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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预言 |
分类: 掬水洗天(时政) |
首席记者 姚海鹰
记者 张勇军 发自三峡
◆核心提示
横跨湖北、重庆两地,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三峡电站”)将于2009年下半年全部竣工。据保守估计,三峡电站建成后,每年将创税50亿,且会逐年递增。然而,对这一巨大税收蛋糕的现行“分配”格局,从2003年就备受关注和争议。
据相关规定,自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到2009年全部完工,三峡电站发电实现的税收中,增值税75%入中央库,另25%的增值税和全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l5.67:84.33的比例分别入湖北库和重庆库。
“如按国家税法测算,从2003年到2009年,湖北应得三峡电站税收(主要是增值税部分)近25亿,而现在却只得了4亿不到”,宜昌市政府一名主要官员称:“重庆所得是湖北的5倍。”
这位官员还表示,依据国家税法——属地征税和管理原则,三峡电站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均应由湖北方面负责,而不应出现“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状况。
一个必须接受的事实是,2009年之前的税收分配格局木已成舟,湖北方面回天乏术。但2009年三峡电站完工之后的税收征管办法,国家至今尚未具体明确。对湖北来说,这是一个必须全力以赴争取的机会。
省财政厅税征处一位官员认为,中央在制定新的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湖北中部崛起的实际。
宜昌市委书记郭有明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再次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建议案”。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务院争取三峡电站竣工后税收分配的请示》的文件中,详尽论述了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建议国家调整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政策。
三峡电站已执行6年的税收与税源背离征管政策,开创了中国地方税收征管先例,其分配比例悬殊更令鄂、渝两地明暗角力不断。2009年应是三峡电站税收征管与分配方案重新调整的一年。新方案将会采用何种分配形式? 原有格局是否会被打破?各界拭目以待。
“国务院已把宜昌市提交的报告批转给了财政部,财政部正在封闭讨论有关具体方案。”
4月12日,宜昌市常务副市长郑超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语气颇为平静。这位多年来一直为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比例问题奔走呼告的宜昌市政府高层坦承,虽然静候有关部门的决策结果是一个让人很心焦的过程,但他对三峡电站的现行税收分配方案的调整充满信心。
“三峡不是湖北的三峡,也不是重庆的三峡,三峡电站的税收分配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宜昌市政府另一名官员如此表示,“我相信上级部门会很快出台一个更加合理的税收分配方案,2009年肯定会有新变化。”
l5.67:84.33
三峡电站税收25%的增值税和全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部分,按l5.67%和84.33%的比例,分别入湖北库和重庆库。
2003年,应该是三峡电站税收分配的重要分水岭。
在2003年之前,三峡电站第一台机组发电的建设时期,其税收尚属正常,并无分配之争。这一时期来自基本建设方面的税收,主要由湖北属地(宜昌市)管理,税收直接入湖北库和中央库。
税收分配比例调整始于2003年。
依据2001年国务院令299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31条和第46条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2]24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始发电到2009年工程竣工,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政策:一是增值税75%入中央库,另25%的增值税和全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l5.67%和84.33%的比例,分别入湖北库和重庆库。
l5.67:84.33,这个分配比例令湖北方面深感突兀,宜昌市地税局办公室戴主任用“真没想到”四个字表达当时的心情。这个比例的来由依据到底是什么呢?
该比例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上级部门依照“库区移民”比例制定的分配方案,主要来自于1994年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时的做法。“因为三峡工程的坝区虽然在湖北宜昌市境内,但三峡库区的淹没区却大多集中在重庆市,两省淹没面积和移民数比例大致为15.67:84.33。”一位知情官员透露,“这一分配比例在请示了有关领导之后被确定下来,并被广泛用于湖北和重庆与三峡电站有关的各种资金分配上。”
因此,湖北只能获取五分之一的三峡电站税收,可谓“近水楼台却失月”。
据宜昌市国税局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根据有关规定,从2003年始发电到2009年工程竣工,三峡电站税收分配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增值税75%入中央库,另25%的增值税和全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l5.67:84.33的比例分别入湖北库和重庆库。二是增值税超税负的8%以上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三是三峡电站及葛洲坝电厂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入中央库,作为三峡基金。
2003年到2009年建设发电期,三峡电站可提供税收265.01亿元。若按财政体制正常分配,中央累计分配171.85亿元,占69.08%,湖北累计分配76.93亿元,占30.92%;若按现行分配政策分配,中央累计分配45.52亿元,占17.18%,湖北累计分配3.99亿元,占1.51%,重庆累积分配21.46亿元,占8.10%,是湖北省的5倍多。
宜昌市地税局专家李敬都介绍,在这个分配比例下,应入地方库的增值税湖北税源与税收背离19.77亿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与税收背离7.92亿元,背离率84.33%。
“这个背离率非常高。”李敬都说。
税收属地之辩
实质上,三峡电站的税收由湖北省和重庆市共同征收和稽查。
多年来,鄂渝两地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三峡库区淹没面积15.67:84.33的比例为基数的税收分配政策,是否违背了国家税收征管最基本的“属地”原则?
一位湖北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该分配比例是让发电税收出现了税源在湖北(宜昌),而超过8成的税收却入库重庆,是典型的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
专家解释,所谓属地征管原则,也称为属地原则,是指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的征税原则。
从生产地来看,三峡电站发电税收发生地在大坝所在地宜昌市,三峡电站的生产厂房在三峡大坝内,而非三峡大坝加上库区;从经营地来看,三峡工程的电产品原销售地也在湖北;从核算地来看,目前三峡工程的核算和办公场地也在湖北宜昌。“所以,湖北理应是三峡电站税收征管的属地。”专家称,尽管水库和电站是相互依存的自然统一体,但不管怎么看,水库都不是产生税收的主体,“顶多相当于电站经营的一个仓库,水库在进入电站的过程中没有实现商品买卖,不可能实现增值,所以也就与税收的实现无关。 ”
但2003年,三峡电站投入机组发电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每笔分成税款由湖北和重庆市分别入库”,即湖北通过宜昌市国税局征收,分别入湖北和重庆库,增值税税负超8%的部分由重庆和湖北分别退库,所得税由宜昌市国税局征收入库,再由中央退库,稽查由重庆国税相关分局和宜昌市国税局联合进行。
“税收属地管理原则被彻底打破,实质上,三峡电站的税收由湖北省和重庆市共同征收和稽查。”这位财税专家如此表示。
针对湖北的“属地”原则之说,重庆方面的说法则是:判断某地政府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也称税源产生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税源产生地,如果某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地,那么该地政府就对这个企业享有税收管辖权,就应该参与税收分配。
重庆坚持认为,离开库区或者坝区,三峡电站都无法发电。因此,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两地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分配。
对此,宜昌市国税局负责调研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相背离话题的专家朱国骏这样比喻:“发电税收的税源是电,而非水,只有发出电销售后才能产生税收。所以三峡电站税收征管谁为属地要看电是从哪个省发出的,而非水从哪个省流出来的。若是看水从哪个省流出来的,那么西藏及四川省更应该是水的源头属地。”
“这是不是说明,三峡电站的税收还要分给西藏和四川省一部分呢?”
税制的矛盾
“税收横向分配的存在是税收职能的越位,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产生的税制‘私生子’。”
4月10日下午,宜昌市国税局一名主要官员接受《长江商报》独家采访时指出: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引发了五大主要矛盾和问题,应引起高层重视:“不仅仅是一个地方利益的问题,更多是为了维护税制的严肃性和三峡工程的良好运营。”
这位官员认为,现行分配方案对国家税制形成了挑战。他介绍说,我国现行税制是纵向的财政收入的相互权责剥离,没有涉及税收横向分配的内容,而省际之间的利益调节明确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税收横向分配的存在是税收职能的越位,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产生的税制‘私生子’。”
其次,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使下位法冲突上位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等文件的矛盾,违背了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三峡电站缴纳的城建税与重庆分成并分别入库,也改变了三峡电站城建税的缴纳地点、使用途径(三峡坝区建设)。
第三,这种税收与税源背离给征管等工作带来诸多弊端。这位官员解释,湖北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三峡电站全额专用发票认证、扣税及发售,但入库税金只有15.67%,综合征管软件产生大量不全面数据,衍生大量虚拟欠税和滞纳金,无法进入发票发售系统。而且两地均不能进行“一窗式”比对,还造成报表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全貌。
第四,三峡电站工业收入统计数和税收总额反映在湖北,而实际税收大头却被重庆拿走,造成宏观税负的不真实。据统计,2003-2005年宜昌GDP分别为608亿元、491.36亿元、540.13亿元(含三峡电站工业收入),若不含重庆分配的税收,税收占GDP比重分别为2.98%、3.04%、3.21%;若包含重庆分配的税收,税收占GDP比重分别为3%、3.14%、3.32%,分别相差0.02%、0.1%、0.11%。湖北“明有税源实无税”、重庆“明无税源实得税”已成事实。
最后,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造成电站所在地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影响当地发展等问题。三峡工程致大量施工人员和家属进驻,给坝区带来治安、物价、教育、环保、就业等方面压力。湖北担负永久性为三峡电站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但电站税收大部分被分走,直接造成湖北(宜昌)无力解决工程建设带来的人民生活、社会秩序、城市功能等问题,宜昌城市发展与三峡工程也不相适应,影响电站建设后续服务。
可望终结的博弈
“退一万步说,如果三峡电站此前的税收比例不变的话,湖北将在企业所得税一块如愿。”
在三峡电站税收分配问题上,湖北和重庆两省市地方政府及地市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了大量人力走访全国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调查取证,希望获得于已有利的税收分配依据,双方长期陷入明暗角力之中。
一位宜昌市国税局的官员说:“这是多年来两地心照不宣的事情。”
令各界充满期盼的是,2009年将成为解决三峡电站税务之争的最后时刻,中央各部门正在紧张讨论之中。
有专家认为,当前三峡工程已临近全部竣工,除发电旅游产生效益外,对库区的其他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诸多可持续发展的效益,有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值得开发。譬如航运、养殖等新产业及产业结构的二次优化等。从近几年看,库区综合效益已经十分明显,水电站的输电、通讯、交通、市政、环保工程的兴建等,都是大有可为的产业。
“三峡的政治经济优势在中西部是无可比拟的,两省的注意力应多关注于发展潜力。”湖北省发改委一名官员指出。
据知情人士推测,2009年有关部门将以整体决断的方式“平息”三峡电站税收的分配比例之争。其路径为二:一则是重新调整鄂渝两省的分配比例。其次,可能会考虑把三峡电站“企业所得税”一块大部分留给湖北。
按国家规定,在三峡电站2009年全面竣工之后,企业所得税将不再退还给三峡总公司,由此,三峡电站贡献给地方政府的税收总和将增加近一倍,如何切割这块税务大蛋糕,也是两地政府暗中博弈的一个课题。
尽管一切都还只是未知数,但湖北方面对中央支持中部崛起的政策力度充满信心。宜昌市财政局一名知情官员称:“退一万步说,如果三峡电站此前的税收比例不变的话,湖北将在企业所得税一块如愿。”
宜昌市常务副市长郑超也向记者表示,三峡电站的税收分配问题已引起高层重视,在今年三峡工程全面完工之后,国家财政部肯定会下达新的分配方案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