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些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安徽华源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结果。认定安徽华源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已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
从表面上看,沸沸扬扬的“欣弗”事件终于落下了帷幕,也给了广大的消费者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但实际上,这个结论却给死者和商家的据理索赔设下了极大的障碍。
首先,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本身的一种属性,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据悉,“欣弗”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20010813,属抗生素药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该药的不良反应主要为胃肠道反应、过敏反应,也可出现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等。或者说,药物不良反应是患者为了接受治疗,而应该付出的一种代价。
专家告诉我们,要想完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在理论上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药品不良反应与假药劣药、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具体分析这次欣弗事件,我们却发现,如果企业按标准生产,如果监管环节到位,这些害人的药是不可能流入民间的。
国家明确规定: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生产,要在105℃温度中30分钟灭菌。但安徽华源公司在灭菌过程中,在100℃~104℃不等的温度中,仅灭菌1~4分钟。药物样品经培养后,竟长出了细菌,“产品出厂时也按规定做了无菌检验,但并没有检查出来。”
很明显,“欣弗”事件是因生产工艺违规所致,应认定为劣药、甚至假药事件。它应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按刑法规定,产销假药最高可判死刑,产销劣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欣弗事件”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可以是药品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如果确定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则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于是,安徽华源就将面对一轮又一轮的责任追究和患者、死者、医院、销售商的索赔。
但结果是,问题药品未经国家权威部门最终认定为劣药或假药,则只能归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范畴。律师认为,这种情形下,受害者想获救济将成难题。因为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必须建立在存在民事侵权事实,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还找不到依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也不是医疗事故,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算受害者最终获得了赔偿,也只是人道主义的,而非法律范畴的。
这是多大的漏洞!多大的悲哀!如果这样,那已经因注射欣弗死亡的11条冤魂将永远无法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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