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陈露说法 |
“彩礼”属于民间长期保留下来的习俗,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有关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仅有一个关于解除婚约时对数额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而且内容很简单。《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次使用了“彩礼”一词,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已经同居,可以认为男方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没有实现,因此女方应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因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结婚是以办理结婚等登记手续为必要要件,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结婚条件是否齐备的因素。因此可以视为接受彩礼方已经履行了承诺,无需返还彩礼。
对于第三类,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依情况适当地多分些财产,而不能对接受彩礼方完全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定。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前收受的财产分为赠与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对前者已经登记结婚的,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后者,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果难以认定是赠与还是索取,可以按照赠与处理。
对于婚前赠与的财物返还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而非彩礼,但对于父母给付其他财物的行为均未作规定。
那么对于彩礼的范围,我国婚姻法暂无具体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彩礼是在双方有婚约的前提下发生的,因此可以适用民法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婚约解除时,所附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效,那么受赠人须将彩礼返还赠与人。
综上所述,对于现实生活中彩礼的返还,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的,接受彩礼方应将在婚约期间得到的对方给付的彩礼返还;二是双方已登记结婚的,已经同居生活的彩礼不需返还;确未共同居生活的,双方离婚后接受彩礼方应返还彩礼;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应考虑给付方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彩礼;四是双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还需要再提的一点是,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赠与不属于彩礼,而只是一方给付对方个人的财物,如果一方在赠与时明确表示以结婚为条件的,在解除婚约时应认定返还财物;如一方未明确表示以结婚为条件,且数额不大的赠与,法律对这方面没有规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