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精神”的思考
作者 周家望
卢梭的名言道出法治精义: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法律精神,不是游离于生活之外的文本教条,而应该铭记于每一个公众,尤其是代表国家部门行使职权的官员心里。
执法者要准确理解法律就不能限于具体条文,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条文传递的仅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法律条文是僵化的,单纯依靠条文很难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则是灵动的,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按法律条文来办事,会感到非常困难,会发现有许多法律空白地带,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仅靠法律条文很难加以判断。对于法条上明确规定的禁止内容、惩戒内容应该严格执行,不折不扣;但是一些法律没有规定却又需要体现人本精神的现实存在,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呢?是止步于法条,无意为“分外”的公众利益有所作为;还是殚精竭虑,使整个执法过程浸润在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里,这是每一名执法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立法永远是追随现实的脚步在前进,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何况立法要遵守谦抑性原则,并不是对任何事情都要制定出一部法来。我们党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了以德治国,并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完全依赖法律来治理社会,法律有它的先天不足。如果我们能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就会根据“有利被告”的法理或公平正义的精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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