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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中产公共利益司法机关法律规定杂谈 |
分类: 散文闲话 |
晚上跟一个律师吃饭,聊到朱令案,听他聊完之后感觉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法治政府建设,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权力制衡,政府信息公开恰恰顺应了这一理念,有助于以私权利监督公权力。但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在政府公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统一。否则,政府信息公开这把握在公民手中的利剑反而会侵犯公民个人自身。
以最近热评的“朱令案”为例,民意汹涌,众说纷纭,呼吁公开相关信息。个人认为,理性的讲,“朱令案”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界定了政府信息的含义,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其只有权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做出规定,而无权对只能由法律调整的刑事司法事项进行规范。《警察法》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也是刑事司法机关。其中,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办案职能,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而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刑事办案信息应当且只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规定的告知、送达等法定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办案职能中产生的有关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客观讲,多数人只是从许多冤案错案的有罪推定,进而怀疑这现有的疑罪从无。但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已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已被明文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法律人努力的结果。如果公开所有刑事案件,任何人可以查阅,一方面无疑会侵犯公民隐私,另一方面也会妨碍侦查办案,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犯。如果说有罪推定是毒果,过度的信息公开又是另一端的毒果。为了一个案件,牺牲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值得吗?我觉得先不忙下结论,不妨冷静下来,细细思量美国的“辛普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