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我对美国的枪械管制问题的理解
(2012-11-15 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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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他山之石 |
这是我到美国前的想法,现在我已经有很大的改变。
到了美国后不久,就发生了震惊全球的电影院射杀12人命案。一个白人冲入电影院向人群扫射,杀死了包括儿童在内的12名无辜者,全美为此降半旗哀悼。
我当时就与老公探讨美国开放枪械问题,但老公的话让我不得不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反思。他说:“你看,开枪的都是坏人,死的都善良的无辜者,因为他们没有枪,周围也同有人带枪,如果有人有枪,就可能一枪打死这个坏人,可能就没有这么多人死去。”老公还说:“美国明明有法律保护公民用枪械作正当的防卫,为什么他们不进行自保?你看这么多新闻里出现的发生在加油站、便利店里的持枪抢劫案,这些店主都知道自己有被抢的概率,知道自己是有风险的,他们也看新闻的,为什么就裤腰上别支枪以防不测?”
是啊!虽然美国现在入室抢劫在民宅里已经很少有了,但发生过案子的受害者里,死去的都是没用枪自保的。但就算是这样,我也还没被老公说服,因为我总认为这些个案毕竟发生率少,相比人人配枪乱来,那是否值得去为了个案而开放枪械给百姓?
后来又有一次与老公谈到枪械开放的问题,那是因为我们在谈论一个瞎子逃到美国的事而引发的。我老公调侃着说:“你看,美国人民手中握着枪,政府才不敢乱来,如果政府的人敢非法冲到你家建高墙、放玻璃瓶、打你和你家人,你就可以开枪自卫而不用负法律责任。正因为有枪,美国人的眼睛就是瞎了,也不必逃到别国的使馆求救。”我哈哈大笑。。。
笑完后,我开始思索回味着这段话,觉得虽然是调侃之语,但不无道理。在国内,我因工作原因,经常要到公检法单位采访,看了太多的凶案。如果那些被入室或在街头抢劫杀害人枕边有枪、腰上别枪,可能死的就是劫匪。如果劫匪们知道有可能会因为抢劫而被人合法地取了性命,也许他们就会放弃抢劫计划。许多失去案都是一念而为的,因为罪犯们知道:只要我敢抢,就会成功,我抢了,只要不被抓到,没人能拿我怎样,我不用付出任何的代价。被害人在生命爱到威胁时,一定会妥协,就算是反抗,也因为没有武器而被杀。杀了他们要抓我就很难。。。。。。
当然,有人会说,那人人可以持枪的话,劫匪也会有枪呀,劫匪更容易得到枪,劫匪不就更多了吗?这种思维是一种习惯性单一角度的思维,如果你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得到这样错觉般的结论。如果你多站一个角度,站在劫匪的角度去思考:你知道大家都有枪的前提下,还敢去冒着自己被合法打死的风险去抢劫吗?你要的是钱财,不是赌命!
现在,这个问题早已经不再困惑我,我写出来,只代表我的观点和感受。此帖不过是我对该问题观点上发生转变的一个过程记录。
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最大的支持力量来自《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该法案明确地禁止侵犯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维基百科上,有这样一段美国历史的记录:
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兽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围中,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北美十三州逐渐成形,因为没有常备政府军队,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自我防卫,州政府也逐渐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会对没有武器的居民进行处罚。随着独立战争的打响,民兵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正是这些拥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国军队作战8年,并成功赢得独立战争。建国后,当1789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由国会议员提出时,“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自然而然的写入其中,并于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为了限制强势政府,防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这条法案重要内在精神。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撰写《独立宣言》时曾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加以改变或废除”,他表示“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正是因为杰斐逊提倡公民有反对暴政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的理由和依据,并一直延续至今天。
朋友们,看了这段文字后,你们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