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标题中的“看”字请读一声,取监督、窥视之意。
一日,坐出租车。司机很有情绪地说起政府限制娱乐场所凌晨2点后营业的事情。他的怨言很可理解,因为夜晚的生意主要来自于被限制的娱乐参与者。我也反对这条禁令,但无关商业利益,而是源于生活权益。
在中国,行政禁令的出台大概都是因为某个领域出现了持续而难以管制的问题,所以,为杜绝隐患,干脆来一个“斩立决”,把房子烧掉,房子里的破烂家具当然也就一同灭了踪迹。“一刀切”一贯都是展现行政权威,而又方便利索的办法。至于,这快刀之斩是否捎带了其他冤魂野鬼,这一把大火是否毁了其他可用家具以及毫不相干的可居之屋,就不是权威需要考虑的事情了。
就说这次的2点娱乐业禁营令,肯定是因为酗酒、吸毒、卖淫、群殴等社会丑恶行为在2点后的娱乐场所屡有发生。于是,当行政执法部门将所有这些丑恶与2点后的娱乐场所划上等号时,禁营令似乎就是一种必然的逻辑结果。可是,如果支撑等号的逻辑前提并不成立,那禁营令的合理性又从何谈起。
我不是一个喜欢夜生活的人,但只要是别人的自娱自乐没有妨碍到我的自安自在,我也没有丝毫反对的理由。这就好像那句著名的话——“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管理社会,是行政部门存在的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名义下,可以超越法律规范而随意行政。法制社会,任何行为均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这不仅仅指以生命尊严存在的个人,也同样包括以管理价值运作的行政机关。如此,以管理社会的名义剥夺守法者合法经营和娱乐权利的禁令自然也是违法的,或者说,以违法的方式来解决违法的问题也断然不能套用负负得正的定律。
凌晨2点以后,我可以有我快乐的合法娱乐生活,请不要肆意窥视甚至干涉,请不要逼迫我非要搬出宪法的名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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