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偶与聚众淫乱罪仅一步之遥?
(2010-04-07 2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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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换偶婚外性聚众淫乱罪凤凰卫视杂谈 |
分类: 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 |
明天将去凤凰卫视录节目,内容是关于南京换妻事件“教授换妻现象该不该定罪?”,现从婚姻家庭咨询角度阐述以下观点:
中国婚姻家庭换偶的现实处境:
一部分婚姻不幸福的夫妻,因为现实原因没有离婚,在性生活上得不到满足,以换偶之举释缓性能,这部分人的换偶对方是单身、离异人士、单偶人士,他们寻找的是偶尔的性交关系。这类换偶对有夫妻关系换偶者的另一半会造成伤害。
一部分是两对夫妻双方交换伴侣,夫妻感情尚好,单纯追求刺激。
隐秘、自愿、不言情、不交易、不传播成为换偶的前提。
换偶涉及的私权和公权:
性有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私欲即是自然属性,也是个人权利部分;但性的本质是它的社会属性,即它会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参与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来,也就是说性不仅仅是个人私欲,还是一种社会行为。而本案要追究的正是这部分的责任。
边缘问题的灰色地带:
换偶与婚外性是同出一辙,还是聚众与一对一的区别?从行为本身和道德上看,无异。婚外性为什么可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容忍?而换偶就成了过街老鼠?
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行为接受公序良俗的约定。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今天,许多原来隐秘的现象被人们所了解,同性恋、恋物癖者、换偶者为社会小众人群,他们的行为取向是否可以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容纳?
法律疑惑:
换妻也将面临聚众淫乱罪?
在婚姻家庭咨询的案例中,有两对夫妻之间自愿换妻的做法,从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三人以上从事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来看,也是相符合的,岂不是也要以聚众淫乱罪裁定。
事实上的不公平——罪名是由人来承担还是事件来承担?
聚众淫乱的量刑对象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者,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也正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如果说罪是由人承担的人,涉罪人应人人有罪,出现这种五十步笑一百步的做法实难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偶与聚众淫乱罪仅一步之遥:
道德约束思想,法律规范行为。道德所不容时法律为之。我们知道,法律的产生是在事物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才会出台的社会工具,而道德是在事物发生前个人所持有的价值观,它们所表达出来的特点是法律是滞后的、刚性的,而道德是前置的、柔性的,也可以说是有弹性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性行为社会部分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力之大是事件本身造成的呢,还是信息时代的张扬所致?事件当事人因为教授身份被推上新闻的焦点,同时也扩大了人为因素对事物的驱动,扩散了事件的影响力,被动地参与到诸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并且成为了全民的谈资。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拥簇下,把当事人推上罪的法台。如果说柔性的道德被刚性的法律强奸,这场讨论中大多数人享受到了法律正义的快感,那么一定会有一些人的道德内心受到了伤害。
换偶事件的当事人,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发出的是少数声音,在这场洪水猛兽的法律道德的社会争议中,到底是他们伤害了社会,还是社会伤害了他们?
文明社会的婚姻家庭之我见:
相信婚姻家庭之美好,不限于把此做为理想生活,如果感到生活失落,请保存有品质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