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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商品房成本即不可行也无必要

(2006-10-11 21:23:31)
    公开商品房成本不可行、无必要
 
 
    广东人大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反映出公众控制房价的急迫心情、对市场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不足以及依赖行政手段管理市场经济的习惯思维。上述建议针对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各类房屋尚属可行,对于商品房则即不可行也非必要,无法实现规范市场、抑制房价涨幅的作用,宏观调控还是应该坚持市场原则。

    首先,强制开发企业公布开发成本不可行。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商品房开发企业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没有享受任何特殊政策优惠,产品也是完全市场化的商品。虽然住房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具有特殊意义,但商品就是商品,市场经济应该一视同仁,开发企业与其他行业没有差别。只要不违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还有一点,如果强制实行,数据可信度与公众认可度有多大?是否需要一套监管与核查体系?无形中又增加了管理环节与交易成本。

    其次,强制公布住房成本并无必要。对于专业人士,无论住房社会平均开发成本还是单个项目开发成本,只要了解土地成本、建造标准等数据,完全可以推算出相对准确的数据。项目间差异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在土地交易公开、建造成本依据国家标准,只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化道路,让公众了解更多的房地产信息,住房成本并不神秘。而大力发展面向公众的购房专业服务体系,更有利于避免吃亏上当的情况发生。至于社会上对于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指责,并非公布住房成本可治,应由税务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所谓的弊端黑幕,已属违法行为,该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置。

    再次,强制公布住房成本无助于规范市场、抑制房价涨幅。当前住宅市场的种种不规范之举并非源于未公开之住房成本,理应由市场管理部门通过逐步完善法制建设与市场监管加以消除。而现今之住房定价,亦非完全依成本确定。同样品质的住宅坐落于不同区域,价格差异除地价外,更多取决于市场供需关系。如果房子真的卖不动,价格自然不会再涨甚至调头向下。而公布了房屋成本,只要供需关系不变盘,价格仍将维持现在的变动趋势。

    最后,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姑且不论是否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住宅产品生产周期长、产品差异巨大、成本影响因素众多,如何动态的反映成本与市场供需关系的差异与变化是一个难题。限价房并非一般意义的商品房,必然附带有很多限制条件,不具备普遍意义。至于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暴利,不是一个限价能够实现,还是要在供需关系与规范市场上做文章。

    本文以“打击房地产暴利宜用市场手段”发表于经济参考报2006年10月11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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