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宏观调控的话题 |
当很多业内人士预测土地新政可能导致地价上涨,进而引起房价上涨后,国土资源部领导又出面否认,说是观点被误读了。到底是不是被误读了呢?您还是自己找来土地新政的政策、建设部长的讲话和否认前后的新闻稿自己看吧。我们不要轻易的下结论。但在这里我想反问一句:
如果土地调控会导致房地产用地价格的上涨,进而引起商品住宅价格的上涨,是不是土地调控就错了?是否就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
首先我们先要搞清楚这一次的土地调控是要干什么?目的是什么?要如何进行?
这三个问题政策本身已经回答的很清楚,而各方的评论也说了很多,不再说了。只想多说一句,土地调控是国家大计、势在必行,如果就此引发了一些地价与房价的变动,也只是政策的副作用,并不影响整个政策本身的正确性。所以政府官员们大可不必忙着否认什么。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让别人说去吧。只要您真的是出于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行使你的权利,就没有错。真正在土地新政中取得了实惠的农民会感谢你们的。如果能够实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你们还是有功的。至于业内人士是否故意歪曲政策,鼓吹“地荒论”,蛊惑人心,我认为有些人恐怕太过敏感、小题大作了。不要把什么事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专业的层面还是应该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的。
再对下面一段话表示一下意见:
“甘藏春表示,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价将全面上涨。孙文盛介绍,从一些试点城市的测算看,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当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后,如何不意味着地价的全面上涨?土地开发成本一定是上涨的,而且涨幅不小。由此产生的一级开发成本将上涨。再加上不变的土地出让金,无论是招标还是拍卖,如果底价不涨,只能说明原来政府在评估地价时掺加了多少“水”。如果原来没有兑“水”,则底价必涨。至于最后的成交价,我们看到的确是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但北京今年至今成交的58块地中没有溢价(底价与成交价的差)或溢价小于5%的有40块之多。
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京国土用〔2005〕533号”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如果土地调控会导致房地产用地价格的上涨,进而引起商品住宅价格的上涨,是不是土地调控就错了?是否就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
首先我们先要搞清楚这一次的土地调控是要干什么?目的是什么?要如何进行?
这三个问题政策本身已经回答的很清楚,而各方的评论也说了很多,不再说了。只想多说一句,土地调控是国家大计、势在必行,如果就此引发了一些地价与房价的变动,也只是政策的副作用,并不影响整个政策本身的正确性。所以政府官员们大可不必忙着否认什么。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让别人说去吧。只要您真的是出于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行使你的权利,就没有错。真正在土地新政中取得了实惠的农民会感谢你们的。如果能够实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你们还是有功的。至于业内人士是否故意歪曲政策,鼓吹“地荒论”,蛊惑人心,我认为有些人恐怕太过敏感、小题大作了。不要把什么事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专业的层面还是应该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的。
再对下面一段话表示一下意见:
“甘藏春表示,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价将全面上涨。孙文盛介绍,从一些试点城市的测算看,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当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后,如何不意味着地价的全面上涨?土地开发成本一定是上涨的,而且涨幅不小。由此产生的一级开发成本将上涨。再加上不变的土地出让金,无论是招标还是拍卖,如果底价不涨,只能说明原来政府在评估地价时掺加了多少“水”。如果原来没有兑“水”,则底价必涨。至于最后的成交价,我们看到的确是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但北京今年至今成交的58块地中没有溢价(底价与成交价的差)或溢价小于5%的有40块之多。
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京国土用〔2005〕533号”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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