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7日的《生活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37年前,一位舍身救火抢救集体财产的女工,一位被烧掉耳朵、乳房和脚后跟的女工,一位身上异体植皮23次的女工,一位曾经走进全国全日制小学课本的女工,一位与王杰、刘英俊、向秀丽等英雄名字一样响亮的女工,如今却要靠廉价去痛片抗争病魔的折磨,她的名字叫方玉荣。
我简单地查询了相关网站,发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南昌市郊区农民李国荣因见义勇为身受重伤,丧失工作能力,目前家里已经快揭不开锅了(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2004年2月15日,胡茂东在吉林市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力救出11个人,但事后没有一个人去看望他,甚至有的被救者还否认事实。英雄因救人留下了满身伤痛,无法正常工作。女儿上街乞讨为父筹钱治病。
2005年10月,江苏籍民工许勇锋,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附近一工地,和两名同事在提醒奥迪车主皮包被盗时,遭到歹徒同伙报复,身中7刀被送医院抢救。而奥迪车主却在获助后开车溜走。
同年同月,广州技校一学生,在公交车站帮一阿婆追歹徒被杀死在街头,老太太不但没救人还不出面证明。广州一名大二学生,因见义勇为被歹徒刺至重伤,倒在街头。围观者无人理会,他只得捂住喷血的伤口,自行打摩的到医院就诊。
2005年8月,见义勇为的韦兆安从南宁一个医院的高楼上跳下,结束了他25岁的年轻生命。两年前他在珠海当保安时,面对抢包歹徒,挺身而出,身中三刀,从此落下了病根。英雄救了别人,却救不了自己。他的弟弟哭着说,哥哥是担心家里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才选择轻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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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见义勇为者,应该有权享受社会给予的荣誉和相关经济补偿,这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支持和奖赏。而我国非但没有完善的制度给予支持和奖赏,反而把一些见义勇为者推向了生活艰难的尴尬局面甚至死亡的境地。
据我所知,迄今为止国家机关未对见义勇为设立专项保障制度,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最荒谬的一条就是要有被救助者的证明。这就意味着,只要被救者不认可或不愿作证,你见义勇为既便被多数群众看到也是枉然。我们谴责那些受到救助而不愿作证的人们,但也不能指望那些冷漠自私的心仅靠谴责就能良心发现。所以,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专项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因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做出牺牲的人,民政部门只能根据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及民政部就此制定的解释来操作。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英雄只有牺牲生命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其家属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和优待。如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一般很难得到政府救助。”(南方网)
世界已然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对英雄的态度还停留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而且,你若不是英勇牺牲很可能得不到救助,非但得不到救助,还可能拖累家人。我终于明白:为什么那么多国人甘愿当沉默的大多数了。
相关资料显示,近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陷入困顿。英雄流血,发自正义和良知;英雄流泪,却是对世人无情的鞭挞。
谁该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