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单位制度
(2008-09-07 22: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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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哲学的魅力在于总是能够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验到的事情做出解释,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1889~1976年)曾经做过这样的表述:哲学“这种无用的东西却恰恰拥有真正的威力,这种不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有直接反响的东西却能与民族历史的本真历程发生内在的共振谐响,它甚至可能是这种共振谐响的先声。”(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所以,我们在琐碎的生活中经常思考一些哲学阐述是有好处的,在这个话题中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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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认为不能简单地把“存在”定义为“存在是什么”,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的存在是他的行为的结果,“人从事了什么,人就是什么”,只有经由这种人们的存在所展现的世界才是“有意义的世界”。“此在总是能够在其最本己的可能性中走向自己,总是在这种让自己走向自己中把可能性作为可能性保持着,也即生存着。”(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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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从时间维度上分析了“此在”的结构:作为“常人”的生存状态的“在世存在”,人被“抛”于世界而处于他人的制约之中,其本质为“牵挂”;“在己存在”,其本质是对常人生存状态的“超越”,回到本己;“在先存在”,其本质是“理解”,人被置于“解释学处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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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海德格尔对人的存在状态的描述是“此在在世中”(即此在在世界中存在)。而世界既是本真又具有非本真的一面,所以,此在的存在(即人的生命存在)是贯穿于本真存在与非本真存在的一个整体存在。就是说,在非本真存在中,此在也关切着本真的存在,尽管这种关切不可避免要受到压制;反过来说,本真的存在在也同样关切着非本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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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确定,在海德格尔那里,“在”是在者所具有的性质——必须“在”然后才有“在者”,绝不可能根本不“在”就有“在者”,“在”是比“在者”更为根本的问题;要解决“在”的问题,必须追溯“在者”,海德格尔认为唯有“我”是“在者”,“我”就是“在”,“在”就是“我”,“我”的“在”就是“在世”;一切在者也就是整个世界,都是“在世”的结果,也就是“我”的“在”的结果……世间一切事物只有以因缘的方式进入我们的思想时才能够获得理解,我们只能在此基础上谈论事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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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存在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人的存在先于他的本质,人必须先存在然后才创造他自己,即如萨特所言:“说存在先于本质,这里是指什么呢?他的意思是:首先是人存在、出现、登场,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按照存在主义者的看法,如果人是不能下定义的,那是因为在最初他什么也不是,只是到后来他才是某种样子的人,而且是他本人把自己造成了他所要造成的那样的人……人不仅是他想把自己造成那样的人,而且也是当他冲入存在以后,决心把自己造成那样的人。人,除了他把自己所造成的那个样子以外,什么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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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上面的引述,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海德格尔为什么要说我们是被“抛”到这个世界中来的了,我们是在什么也不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选择地被“抛”到这个世界而确立“存在”的,“存在”经由我们的行为才发生切实的人的内容,才最终形成为我们真正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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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抛”字,像刀子插进奶酪一样插进我们灵魂深处,我们感觉到剧烈的精神疼痛,原来我们遭遇的一切(历史之境、国家、民族、家庭,甚至于单位)都不是我们选择的结果,我们“在”的时候还不是实在,我们必须经由行为才能够真正成为实在,成为也许并非我们所愿的那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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