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社论时评 |
自2006年3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法律来规范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动,《条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条例》指出,地方政府防治艾滋病不力将被严惩。中国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春节前夕联合评估、发布的中国艾滋病疫情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约有65万(54万-75万),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平均人群感染率0.05%;去年中国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约有2.5万人因感染艾滋病死亡。注射吸毒和性行为已经成为新发艾滋病感染的主要传播途径,中国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
艾滋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它具有传染性,并且目前还没有十分有效的治疗方法,患病者由于得不到有效治疗会丧失生命,2005年我国已经约有2.5万人死于艾滋病。感染艾滋病不仅仅有个人原因,还有社会的责任。中国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如果不得到有效遏制,很可能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强大的政府力量的干预,才能遏制疫情的蔓延。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把艾滋病的治疗纳入到政府的职责内,并且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信息。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相比个人更能够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并作出正确的决策。政府利用自己的公信力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向社会传递信息,既可以消除人们关于艾滋病人的歧视,又可以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感染者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政府的保护,他们的许多基本权利和利益将受到侵害。在婚姻、就业、入学等方面,艾滋病感染者往往受到其他人群的不平等对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艾滋病感染者首先是一个社会个体,然后才是一个病人。感染艾滋病对于艾滋病患者只是一个生理特征,而不是社会特征。我们不能把病人与社会人混同在一起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其生理方面的问题,而剥夺他作为一个社会人应该享有的权益,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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