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稿多投”的几个问题[原始出处不详]
(2010-11-12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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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中国杂志新语丝论文杂谈 |
分类: 专业研究 |
原始出处不详,该内容对教育学科不尽适合,仅供参考。
- 同时向多家杂志(或者会议)投稿,待录取后择一“好”杂志发表,而不理会或者写信取消另外的投稿(当然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这种行为堪称“神不知,鬼不觉”,只要自己不说,两家杂志的编辑部不相互通气,绝没有露底的可能;由于该方法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一篇文章多次出版,也就不会被人抓住把柄,因此得到相当多老师的默许甚至鼓励;
- 关于会议文章和杂志文章的“一稿多投”:国内目前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发表在国际会议上的文章(被会议录正式出版)可以再次投稿在杂志上发表,我曾经就此问题询问过我在中国微软研究院和香港大学的同学,他们也向我“证实”了这一说法。可是,从我在大部分杂志、国际会议的征稿启事上得到的信息,任何在公开出版物(包括杂志、公开出版的会议录)上出版过的文章、正在被其他杂志、会议考虑的文章都是不能接受的。另外,利用各种在线检索工具(如EI Village、Web of Science等),经常可以发现外国人也出现一篇会议一篇杂志的情况,甚至标题、作者顺序、摘要都没有任何变化。这种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相当多”(就我们这个行业而言)老师都认为会议文章可以不做修改地再投杂志(或者只作少许简单的修改)。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请方舟子先生根据美国学术界和你所能了解的国内学术界(通过国内支持打击学术腐败的同仁,如邹承鲁院士等)的情况,在新语丝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说明。
- 【方舟子按:在生命科学领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学术会议一般不出论文集(一般只出摘要集),提交会议的论文也不被算做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发表纪录。其他领域的情况,特别是工科的情况,请专家谈谈。】
- “一中一洋”问题:一篇文章,两种语言出版,这也是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a) 自己发表在国外会议上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在国内杂志发表;b) 自己发表在国内杂志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在国外杂志发表。由于语言的变化,造成两篇文章具有“essential difference”?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一稿多投”?或者“自我抄袭”?目前国内很多学生都深明此道,而导师们也默许。请方舟子先生对此也做一个界定。
- 【方舟子按:只要两篇论文的内容基本相同,不管是否用不同语言发表,都属一稿两投】
- “本质不同”问题:我特别注意到,不少国际会议的文章被“selected”或者“invited”,再发表在相关杂志上,都明显有这样的要求“请将您的文章扩充,并做实质性修改”,这里的实质性修改用的是“essential difference”这个词。那么如何界定这个“essential difference”呢?文章的idea是一样的,试验结果是一样的,进行一些无关痛痒的文字润色就可以成为“essentially different”的另外一篇文章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己已发表过的任何文章,做了这样的“essential difference”修改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再次发表?
- 这个问题,我想请方舟子先生做一点特别的说明,美国人到底是怎么界定这个“本质不同”的?(我注意到不少外国人的文章也明明不算“本质不同”,却可以直接把会议文章拿到杂志上再次发表)。
- 关于“invited paper”问题:前日看到新语丝有人投诉华中科技大学的许进教授“一稿两投”,我在网上查找了许进被投诉的两篇文章的原文,其中发表在《纺织高校基础科学学报》上的文章“超立方体的谱”是所谓“特约稿件”,而且这片文章似乎也比另外一篇发表在《工程数学学报》的英文文章投稿要早。那么特约稿件(invited paper)是否就可以一稿多投呢?我曾经在Web of Science上看到过一篇invited speak在两个会议录上同时发表(缘起同一个人被两个不同的会议在接近的时间里被邀请做特约报告)。一篇文章“invited”加身,是否就可以逃避“一稿多投”的指认?也请方舟子先生对此加以评论。
- 先投会议,再投正式杂志。国外的人普遍是这样做的,会议都是最新作的一些工作,不完善,但很有新意,目的是和大家交流,等试验完善了,再投正式的期刊。如果近期没有会议,实验得出了初步的结论,那样可以写一篇letter,告诉同行,这个问题我正在做,马上就有完整的文章发表了。等一系列的实验作完,再发大文章。
- 先投文章,真赶上有一个会议,拿出去展示一下,交流一下也是可以的。
- 英国的RSC投稿指南中明确说明可以用英语和自己的母语发表相同的论文。但要告知他们。因为这样有利于知识的传播。
可参考对“一稿多投”的基本解释: 1)同一篇论文将作者的署名顺序变化后,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多投; 2)投到不同期刊的论文,半数以上内容(包括资料或讨论部分)相同时,属一稿多投; 3)同一篇论文将题名变化后投寄至不同的期刊,属一稿多投; 4)同一篇论文已经在某期刊或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后翻译为另一种语言投往其它期刊,属一稿多投; 5)同一组资料从不同的角度去写作(研究问题),不属一稿多投; 6)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与一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分别发表,不属一稿多投。
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secondary publication)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
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目前,
国际生物医学界明确界定以另一种文字重复发表为"可接受的再次发表"。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如: 本文首次发表于xx期刊, 年, 卷、期: 页码等(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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