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樊钢先生论点的解释与补充
(2008-08-30 15:29:29)
标签:
公权私权公利私利法规法制监督杂谈 |
分类: 观思录 |
经济学家樊钢最近讲的一段话挺好,他说:天下一共有两种权利两种利益:公权、私权、公利、私利。以公权谋公利是政府的职责、公务员的职责;以私权利谋私利是私人和私有企业的本能;以私权利谋公利,是雷锋,现在我们捐助四川地震也是这种利他主义;以公权利谋私利就是腐败。
我以为,除了以私权利谋公利,即雷锋般的利他主义应该大力支持鼓励之外,其它都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如公权利谋公利,公利有多方面的,有需要急办的,有需要缓办的,有可以俭省着办的,也有豪华浪费着办的,所以谋公利也有个是否得当的问题。当不当应有公众说了算,公众怎么去说,在国外是公民投票或议会通过。我们可以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但现在我们这么做得很少,许多还是领导拍板定夺,少数人说了算。改革就是要把这个公权利过渡到人民代表大会,或分层划分公权利,如在一个县市,公共财政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开支应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500万以下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从下至上都应明确的权利划分,用到谁的钱,出资人以及纳税人都有权表示赞成和反对;这些都是公民社会、民主法制时代的指标所在。
至于以私权利谋私利,也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施。以公权利谋私利就是明白的腐败。
现在最突出最恼人的问题是对公权利监督不周不到位,能够参与对公权利监督约束的力量小而薄弱,监督的力量能量与被监督的力量能量严重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