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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美国心理学会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2018-02-05 15: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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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学会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http://xsc.bigc.edu.cn/xinli_news_view.asp?newsid=50876



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由绪论、前言、五大准则(A-E)和特殊道德标准则这四个部分组成。虽然极少数条款与措辞适用于美国文化背景。但是,从整体而言,《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全世界的心理学工作者提供了一整套可以操作化的行为指南,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心理学家或者说心理工作者应该遵从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前言

第三部分:普遍原则

原则A :善行与好意
原则B :忠诚与责任
原则C:诚实

原则D:公正

原则E :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
第四部分:道德标准

1、道德问题的解决
1.01 对心理学家的工作的滥用
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
1.05 违反道德法规的报告
1.06 与道德委员会的合作
1.07 不合理的控诉

1.08 对控诉和被调查人的不公正歧视
2.胜任能力:

2.01 能力范围
2.02 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2.03 保特胜任力
2.04 科学和专业评价的基础
2.05 工作分配
2.06 个体问题和矛盾

3 人际关系

3.01 不公平歧视
3.02 性骚扰
3.03 其他类型的骚扰
3.04 避免伤害他人
3.05 多重关系
3.06 利益冲突
3.07 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3.08 剥削性关系
3.09 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
3.10 知情同意
3.11 团体的心理服务
3.12 心理服务的暂停

4.隐私和保密
4.01 保密性的维护
4.02 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4 .03 记录
4 .04 最小程度的侵扰隐私
4.05 保密信息的公开
4.06 咨询
4.07 为教学或者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性信息

5.宣传和其他公共声明
5 .01 避免虚假或者欺骗性声明
5.02 其他人的声明
5.03 工作坊和非颁发文凭的教育项目的介绍性描述
5.04 媒体宣传
5.05 证明书

5.06 个人请求

6.记录的留存和费用
6.01 专业性和科学性工作的记录和维护
6.02 对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保密信息记录的保存、传播、公布
6.03 由于对方不支付费用而扣持记录
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 .
6.05 和来访者/患者达成服务交换协议
6.06 向付款人和资金来源提供准确报告
6.07 工作分配和费用

7.教育和培训
7 .01 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设计
7.02 教育和训练项目的介绍
7.03 教学的准确性
7.04 要求学员公开其个人信息
7.05 强制性的个体或者团体治疗
7.06 对学员和被督导者的评价
7.07 与学员和被督导者的性关系

8.研究和出版
8.01 机构许可
8.02 在研究中的知情同意

8.03 在研究当中对于声音和图像记录的知情同意
8.04 来访者/患者、学员和被试
8.05 研究中知情同意的免除
8.06 为参加研究的被试提供刺激物
8.07 研究中的欺骗
8.08 测验结果的报告解释
8.09 研究中动物实验被试的人文关怀和使用
8.10 研究成果的报告
8.11 剽窃
8.12 出版信用
8.13 数据的重复发表
8.14 为证实结论而分享研究数据
8.15 审读者

9.心理测验
9.01 测量的基础
9.02 测验的使用
9.03 心理测验中的知情同意
9.04 测验数据的公布
9.05 测验制定
9.06 测验结果的解释
9.07 不合格人员主持测验
9.09 测验计分和解释
9.10 测验结果的解释
9.11 维护测验的安全

10.治疗
10.01 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10 .02 夫妇或者家庭治疗
10.03 团体治疗
10.04 为己经接受其他治疗师治疗的来访者提供治疗
10.05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10.06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亲属或者相关的重要他人发生性亲密行为
10.07 对先前具有性关系人员的治疗
10.08 与已经接受过治疗的来访者

第一部分:绪论及适用范围

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下文中称为“道德规范”)由绪论、前言、五大准则(A-E)和特殊道德标准则这四个部分组成。绪论论述了道德规范的意图、构成、程序性事项以及应用范围。前言和普遍原则部分致力于将心理争家引向心理学的最高境界。虽然前言和普遍原则本身并不是强制性法规,但是它们是心理学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规范要求时必须要考虑得内容。道德标准陈述了有关心理学家行为的强制性规则。
    为了适用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大多数道德标准都很宽泛。这个道德规范只适用于扮演科学、教育、专业心理学家角色的心理学家的活动。覆盖的领域包括:临床、咨询和学校心理学;教学;对实习生的管理;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社会干预;评价工具的编制;评价的实施;教育咨询;组织咨询;司法活动;项目设计与评估以及行政管理,但是并不局限于此。该道德规范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环境,比如个人、邮政、电话、互联网以及其它电子传播。必须将这些活动同心理学家的私人行为分开,因为后者不在道德规范的权限之内。
    APA 的会员资格要求会员和非正式的会员遵守APA 的道德规范标准,并强制他们执行规章和程序。不知道或曲解了某条道德标准本身并不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的辩解。
    APA道德委员会现在的规章和程序说明了对不道德行为控诉的呈报、调查及解决程序。
    APA 将对违反道德规范标准的会员实施一定的制裁,其中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等,同时它要将其举动通知给其他团体和个人。不管是否是APA 的会员,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标准的心理学家或学生同时还可能受到出APA 以为其他团体的制裁,这些团体包括州立心理学会、其他专业团体、心理学委员会其他的州立或联邦机构以及卫生服务的付款人。此外,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被附属州立心理学会开除或吊销资格、许可证被吊销或遗失的会员,APA 可以采取制止行动。2001 年的规章和程序规定,APA 不会就开除的制裁召开现场听证会,但是会根据提交的报告来解决控诉。
    道德规范旨在为心理学家提供指导,并为APA 和其他团体提供了选择接受心理学家的专业行为标准。道德规范并不打算成为民事责任的基础。仅根据是否违反了道德规范标准这一点并不能确定一名心理学家在诉讼行为中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是否还出现了其它的法律后果。
    道德规范中某些标准的修饰语(例如,合理地、适当的、可能地等等)有时也被包括在标准在内,当他们可以:

(1)承认心理学家的专业意见;

(2)消除在没有修饰语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3)保证道德规范在心理学家的各种活动中的应用;

(4)避免一组可能很快就会过时的刚性规章的出现。

考虑到心理学家当时已有或应有的知识,本道德规范中“合理的”一词是指在类似环境中从事相似活动的心理学家们的普遍专业意见。
在有关专业行为的决策过程中,除了准据法律和心理学委员会的章程以外,心理学家还必须考虑到这个道德规范。在专业工作中应用道德规范时,心理学家可以参考其他己被学术性和专业性心理学组织接受或认可的材料、指导方针以及自己的道德良知,也可以咨询业内其他人士。如果该道德规范制定的行为标准高于法津的要求,那么心理学家必须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定权限相抵触,那么心理学家必须声明他们时这个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负责的态度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冲突。如果通过这种手手段不能解决该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权限,以和人(权)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前言

心理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增加科学、专业的行为知识以及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来改善个体、组织和社会的状况。
    心理学家尊重并保护民权、人(权)以及在研究、教学和发表中享有质询和表达的自由的重要价值。他们争取帮助公众就人类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扮演了很多角色,比如研究者、教育者、诊断专家、治疗者、监督人、顾问、管理者、社会干涉主义者以及鉴定人。本道德规范为心理学家开展他们的专业工作及学术工作提供了一套普遍的原则和标准。
    本道德规范旨在提供能覆盖心理学家所遇到的大多数情况的明确标准,它的目标是:心理学家的合作对象或群体的福利和保护;对会员、学生和工作进行有关该学科道德标准的教育。
    一组有关心理学家工作相关行为的动态道德标准的制定需要个人做出承诺.并且终身都要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规范;鼓励学生、被监督者、雇员和同事;就某些道德问题和他人进行磋商。
  
第三部分:普遍原则

这个部分由普遍原则组成。和道德标准相反,普遍原则本质上是志同的.它们的意图是引导并激励心理学家实现最高的职业道德理想。与道德标准不同,普遍原则并不代表着义务,它们也不是实施制裁的基础。以普遍原则为义务或制裁的基础则是对其意义和目的的扭曲。
原则A :善行与好意
    心理学家应做到有益于他们的工作对象,并注意不要造成伤害。在专业行为中,心理学家应设法维护那些与他们相互作用的人以及其他受到影响的人的福利和权利。同时他们也应该保证研究中的动物被试的福利。当心理学家的义务或事务中出现冲突时,他们应设法以一种负责的方式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避免伤害或使伤害最小化。因为心理学家的科学且专业的判断和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因此他们应警惕和预防那些可能导致其影响力滥用的个人、经济、社会、组织或政治因素。心理学家应该意识到,他们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影响着他们帮助其工作对象的能力。
原则B :忠诚与责任
    心理学家应和他们的工作对像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他们应认识到自身对社会以及他们的工作团体负有专业责任和科学责任。心理学家要维护行为的专业标准、阐明他们的专业角色和义务、为他们的行为承担适当气的责任、设法处理可能会导致剥削和伤害的利益冲突。为了使工作对象得到最大的益处,心理学家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的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切磋、合作。也可以参考后者的做法。他们应注意其同事的科学行为和专业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的要求。心理学家应当无偿奉献一部分职业时间。
原则C:诚实
    心理学家应设法提高心理学在科学、教学以及实践中的准确性、诚实性和真实性。在这些活动中,心理学家不应偷窃,骗取事实,或者参与舞弊、欺骗或者有意歪曲事实。心理学家应信守诺言并尽量避免做出轻率的不清楚的承诺。在欺骗手段可以使利益最大而使伤害最小的情况下,心理学家的义务是考虑每种可能后果的要求,他们的责任是纠正使用这种技术所引起的不信任或其它不良影响。
原则D:公正
    心理学家必须认识到,公平和公正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并受益于心理学的贡献,同时得到同等质量的过程、程序和心理学家的服务。心理学家应做出合理的判断,并注意不要让他们的潜在偏向、能力范围以及他们的专业局限导致或宽容不正当操作。
原则E :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
    心理学家应当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个体的隐私权、保密以及自我决定。心理学家要认识到,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来保护那些弱点可能会损害自主决策过程的人或团体的权利。心理学家应认识到并尊重文化的、个人的和角色差异,这其中包括在年龄,性别、性别认定、人种、种族划分、文化、民族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等基础上的差异,在与这类群体中的成员合作时,心理学家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心理学家应该努力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偏向对他们的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并且他们不能有意参与或宽恕他人的以这些偏见为基础的活动。
 

第四部分:道德标准

1. 道德问题的解决
1.01 对心理学家的工作的滥用
    如果心理学家获悉对他们的工作有滥用和歪曲的现象存在,他们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去纠正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滥用和曲解。
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应声明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负责的态度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冲突。如果通过这种手段不能解决该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权限。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所属组织或所服务组织的组织要求与道德规范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必须澄清冲突的性质,声明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准许遵守道德规范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冲突。
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
    当心理学家认为另一位心理学家违反了道德规范,那么在非正式解决和干涉不侵犯所牵涉到的保密权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提醒那个人注意此问题。(参阅标准1.02:“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1.03:“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5 违反道德法规的报告
    如果一个明显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十分有害或者有可能对个人或组织带来严重伤害,并且不适宜用标准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中的非正式解决方法或者用这种方式不能妥善解决,那么心理学家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个行动可以包括把情况报告给州立或全国专业道德委员会、州资格许可委员会或者适当的权威机构。当干涉侵犯到保密权或者当心理学家被聘请来分析另一位职业行为有问题的心理学家的工作时,这一标准并不适用。(同样可参阅标准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1.06 与道德委员会的合作
    心理学家应该配合APA 或他们所属的任何附属州心理学会的道德调查、行动以及由此引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声明各种机密性问题。不进行合作本身就是对道德规范的违反,但是,请求延迟对一个结果未定的道德控诉的裁决本身并不构成不合作。
1.07 不合理的控诉
    心理学家不能提出或怂恿那些不顾及或有意忽略可以证明陈述为误的事实而提出的道德控诉。
1.08 对控诉和被调查人的不公正歧视
    心理学家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是或者现在是道德控诉的对象而拒绝聘用、提升、录取或晋升。这并不排除根据这种行动的结果采取措施或者考虑其他合适信息。

2.胜任能力:

  2.01 能力范围
    (1)心理学工作者必须在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之内开展对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心理方面的服务、教育和研究工作。这种范围是建立在其自身所经历的教育、培训、督导性训练、咨询、研究或者相关专业方面经验等综合基础之上的。
    (2)在心理学领域中,从科学或者专业角度出发,认为对提供有关心理学的专业服务和开展相关研究有关的一系列基本要素诸如: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等要素是起着核心作用的,那么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具备这些相关方面知识的培训、经验、咨询和必要的督导来保证其提供心理学服务的胜任能力,或者其自身能力不足的可以安排转诊治疗。(具体操作请参照标准2.02 :“关于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3)心理学工作者在开展服务、教育和研究当中,如若面临或者涉及新的对象群体、领域、技术和技能,那么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督导性训练、咨询和研究。
    (4)当一般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对于解决个体问题难以胜任的时候,那么在该特定领域曾接受过相关培训和具备相关经验的心理学工作者有必要提供专业性的技术服务,以保障心理行业服务功能的正常实施。如若心理学工作者目的尚未获得足够的能力处理该领域的特定问题,那么就需要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训练、咨询或者研究以保障其获得必要的专业能力。
    (5)在那些危机紧急处理的领域,如果行业内对于预备训练的工作尚未制定普遍的认可标准,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证他们工作开展时所需的能力,同时需要保障参与其中的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督导者、研究者、团体咨询者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免受伤害。
    (6)为了保证自身的法律权利,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对涉及自身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行政法规予以了解和熟悉。
2.02 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在处理紧急事件的时候,当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务资源对于解决个体问题难以胜任;或者起初处理该问题的心理学工作者当前能力不足,那么在该领域具备胜任能力的心理学工作者有必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以保障心理行业服务功能的正常实施;一旦危机解除或者具备合适的心理服务资源时,那么就可以适当停止这种危机性服务。
2.03 保特胜任力
    心理学工作者,要不断地发展和保持自身的工作胜任力。
2.04 科学和专业评价的基础
    在对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开展评价时,基于在该专业领域的科学和专业方面的知识。(同时参照标准2.01e:“能力范围”和10.01b:“心理治疗中的知情权”。)
2.05 工作分配
    在将工作分配给雇员、被督导者、研究助手、教学助理或者涉及服务过程中的其他人,如译员等,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

    (1)避免将该项工作分配给和服务对象有着多重关系的人,以免导致可能发生的剥削行为,从而有损工作的客观性。

    (2)将工作授权给那些鉴于其自身的教育、培训、经验、独立操作或者在督导下进行监督操作的水平状况等诸多方面评价比较好的人员。

    (3)将工作分配给那些工作胜任力强的人员。(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2:“关于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3.05:“多重关系”;4.01:“保密性”;9.01:“测量基础”9.02:“测验的使用”;9.03:“心理测量的知情权” 9.07:“不合格人员主持的心理测验”等)
2.06 个体问题和矛盾
    (1)心理学工作者需要明白、也应该知晓其自身的某些问题对某些心理服务工作的有效性。
    (2)当心理学工作者清楚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对于正常开展工作的干扰性影响,他们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专业的咨询或者专业协助,同时决定自身是否需要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的服务工作。(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0.10:“治疗的终止”。)

3. 人际关系

3.01 不公平歧视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以服务时象的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或者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领域给予服务对象以不公平的歧视态度。
3.02 性骚扰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对来访者进行性骚扰。这种性骚扰指的是在心理学工作者开展服务,或者是当其以心理学工作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时。对服务对象发生性引诱、身体侵犯、包含性意味的言语或者非言语的表现等。这种骚扰会导致对象感觉:

(1)厌恶、被侵犯或者被触怒、在工作场合或者教育环境产生敌意态度。心理学工作者自身会体验到或服务对象会主动告知这种不良感受的存在。

(2)在特定场合极端受辱或者严重受辱的感觉。从单一的一般强度、严重强度行为到多种的持续性或者侵犯性的行为都构成性骚扰。(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08:“涉及不公平歧视的原告和被告”。)
3.03 其他类型的骚扰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基于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等特点进行明知故犯地侵犯或者贬低服务对象。
3.04 避免伤害他人
    心理学工作者要对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监督者、研究者、团体咨询者以及其他参与共事的人员造成可预见的但不可避免的伤害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减少到最小程度。
3.05 多重关系
   (1)当一个心理学工作者以一个专业身份和某个来访者相处时:

a) 与此同时,该心理学工作者和同一来访者存在另外一种身份关系;

b)  与此同时,心理学工作者和来访者关系比较亲密或者这个来访者和该心理学工作者的同事有着特定关系;

c) 心理学工作者承诺在未来某一时刻会与该来访者,或者与该来访者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关系亲密的人员发展另外一种非职业方面的关系。如果能够推测到这种多重关系会对该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客观性、工作胜任力、工作效果效率产生不良影响、会对该来访者产生风险或者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话,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就需要控制自身避免进入这种多重关系当中。

   (2)如果心理学工作者发现:

 基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这种多重关系存在一种潜在的危害性,那么该心理学工作者就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受到危害影响的人获得最好的照顾,并且最大限度依照伦理准则进行操作。如果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或者特定环境要求心理学家依据行政法规程序操作时需要承担一种以上的角色任务时,那么该心理学工作者在工作初期就需要澄清他人对其自身的角色期望、保密性的范围以及开展服务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一些变化的情况等等。(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4:“避免伤害他人”;以及标准3.07:“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3.06 利益冲突
    在涉及有关个人、科学、专业、法律、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或者关系冲突时可能会

(1)对心理学工作者工作的客现性、胜任力或效果、效率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2)将接受心理学工作者专业性服务的个体或者团体暴露在危险当中。
3.07 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当心理学工作者同意应第二方的请求为某个个体或者某个团体提供心理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最好要在工作初期向所有即将涉及其中的个体和团体澄清这种服务性的工作关系。这种澄清包括:该心理学工作者的角色(治疗师、咨询师、诊断师或者鉴别专家),明确接受服务的具体对象;可能提供的服务或者需要获得的信息;以及保密性的有限性等等方面的事实.(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5 :“多重关系”;标准4.02 :“关于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3.08 剥削性关系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利用督导者、评价者或者其他对诸如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督导者、研究者以及雇员的权威身份对他人进行剥削。(同时可以参照标准3.05:“多重关系”;标准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标准6.05:“和来访者/患者达成交换服务协议”;7.07:“与学员及被督导这的性关系”;10.05:“和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10.06:“和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亲属或者其重要人物发生性亲密行为”;10.07:“对先前具有性关系人员的治疗”;10.08:“和先前已经过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展性亲密行为”。)
3.09 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
    为了更加有效合理地为来访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如果专业技术允许或者需要的话,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和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合作。
3.10 知情同意
    (1)在开展研究、测量、治疗、咨询或者进行个体咨询、电子传输方式咨询、或者其他各种沟通方式进行互动的诸多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开展服务,并且要获得接受服务的个体或者群体的知情同意;除非采取该研究活动是受到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此份道德准则中所允许的,则可以免除知情同意的操作。(可以参考标准8.02:“研究中的知情同意”;标准9 .03 : “心理测量中的知情同意” ;标准11 .01:“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2)对于那些法律上不能给予其服务对象个体以知情权的,心理学工作者必须:

a)   向对象提供适合的理由和解释;

b)  寻求其对象个体的同意;

c)   考虑到对象的偏好和最佳利益;

d)  从服务对象具有法律权利的代表责任人那里获得适当的允许。前提是这种替代性允许是要为法律所认可或者法律要求必须如此;如果法律不允许或者没有如此要求,那么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

(3)当提供心理服务是为法庭所要求的或者是其所命令的,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开展心理服务之前告诉对象其心理服务的特点,包括该服务是否是法庭要求执行的,以及任何有关保密方面的范围等信息。
    (4)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将对象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意见记录在案。
3.11 团体的心理服务
   (1)在开展心理服务之前.心理学工作者提供给团体的信息直接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

a)     该项服务的特点和目标;

b)    预定的服务对象;

c)     明确具体的来访者;

d)    心理学工作者和每个对象个体以及整个团体的关系;

e)     可能提供的服务和需要获得的信息;

f)       获取信息的人员;

g)    保密的范围。如果情况允许的话,该项目的结果和结论将会尽快报告给相关人员。

(2)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团体活动需要,可以免除心理学工作者向特定个体或者团体报告有关信息,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在提供服务初期就要告知这些特定个体或者团体这个事实。
3.12 心理服务的暂停
    遇到心理学工作者生病、死亡、无法正常工作、工作调动、退休或者来访者/患者的迁居、以及资金局限等诸多情况时,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其处理办法,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适当措施仔细规划,从而能够使得该项目操作更加便利。(可以同时参照标准6 .02c:对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保密信息记录的保存、传播、公布。)

4.隐私和保密

4.01 保密性的维护
    对于通过任何渠道或者任何媒介储存而获得的保密信息,心理学工作者都要谨慎仔细地做好维护措施;对于法律法规或者专业或科学方面所规定的有关保密的领域和范围要熟悉了解。
4.02 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1) 和心理学工作者建立科学或专业关系的研究对象个体(包括,如果现实可行的话,告知其法律代表)和团体进行以下几个事项的沟通:(1) 保密的有限性;(2) 在心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可预见的使用某些信息的情况。(可以同时参照标准9 .03 :“心理测量中的知情同意”。)
    (2) 除非不是切实可行或者相互抵触,在和服务对象建立关系初期就需要就保密性问题和对象进行沟通,其后一旦出现新的情况可以依然依照规定程序作好保密性的维护。
    (3) 心理学工作者可以通过服务、产品或者电子传输的形式告知来访者/患者有关隐私和保密的局限性特点。
4 .03 记录
    在需要记录心理服务对象的声音或者图像方面的信息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获得所有相关人员或者他们的法律代表的同意。(可以参照标准8 .03:“在研究当中对于记录声音和图像的知情同意”;“研究中的关于记录装置的知情同意”;标准8 .07:“研究中的欺骗”。)
4 .04 最小程度的侵扰隐私
    (1)心理学工作者在进行写作记录、口头报告或者咨询的时候,只记录那些和沟通目的最紧密的信息。
    (2)只有基于适当的科学或专业的目的需要,心理学工作者才可以和该工作相关的人员讨论对象的隐私信息。
4.05 保密信息的公开
    (1)在获得特定团体来访者、个体来访者/患者或者从法律代表的允许之后,除非法法律禁止公开的部分,心理学工作者可以适当公开服务对象的保密信息。
    (2)因为法律命令要求或行为法律所允许,在未征得对象同意的情况下,由于下列诸多的特定目的,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公开对象有关的保密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a)     为对象提供必要的专业性服务;

b)    使得对象获得合适的专业咨询;

c)     为了保护来访者/患者、心理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免受伤害;

d)    为了从来访者/患者那里获得其应该支付的服务费用,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公开部分信息,但是公开时间尽可能短暂,只要达到目的即可。(可以参照标准6 .04e:“费用和资金安排”。)

4.06 咨询
    在和同事进行咨询探讨时

(1)除非首先征得当事人或者团体的同意,心理学工作者不能公开有关可能导致他人会去证实来访者/患者、研究的参加者、相关个体以及团体的身份的信息;

(2) 在信息透漏的时候要适可而止,达到咨询的目的即可。(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 .01:“保密性的维护”。)

4.07 为教学或者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性信息
    心理学工作者对于在自身工作过程中获得有关来访者/患者、学员、调查的参与者、团体来访者或者接受心理服务的其他人员保密的、可识别的私人信息,不得在自身的著作、演讲、或者其它公共场合的媒体予以公开,除非:

(1)心理学工作者采取合适措施将当事人或者团体的身份进行适当掩饰;

(2)当事人和团体同意出现在著作中;

(3)法律授权允许这样操作的时候。

5.宣传和其他公共声明

5 .01 避免虚假或者欺骗性声明
    公共声明包括但是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免费或者付费的广告,产品认证书、批准申请、许可证申请,以及其他的证书或者凭证申请、手册、印刷品、查询目录、个人简历或者课程表以及对于诸如电子邮件或者印刷品等媒介的使用情况的评论、法律程序的宣读、讲座、或者公共场合的口头讲演以及出版物等等。对于与自身相关的研究、练习或者其他的活动以及相关的个体或者团体有关的内容,心理学工作者不得进行故意的欺骗、作假和伪造。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涉及有关以下各顶公共声明的欺骗、作假和伪造活动:

(1)自身训练,经验和能力;

(2)自己的学历水平;

(3)证明书;

(4)政府或者协会会员的身份;

(5)专业方面的服务;

(6)科学性或者临床的基础或者他们服务的成功率状况;(7)收费状况;

(8)出版物和研究发表的论文等等。
判断和评价心理学工作者所宣称的健康服务是否达标需要审读他们的证书:

a)是否接受过当地信誉较好的教育机构的培训;

b)是否为国家特定专业领域所颁发的。

5.02 其他人的声明
    (1)心理学工作者如果要求他人帮助自己进行宣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产品以及服务声誉的话,那么他们自己仍然需要承担这些宣传中专业内容方面的责任。
    (2)心理学工作者不需要为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的传媒媒介支付新闻报道费用;(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 .01:“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操作失误”。)
    (3)心理学工作者工作相关的付费广告的内容必须是可证实的或者能够清晰辨别的。
5.03 工作坊和非颁发文凭的教育项目的介绍性描述
    在有关声明、目录、手册或者广告上介绍心理学服务的工作坊、专业讨论会以及其他非颁发文凭的教育项目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保证这些说明能够让受众对象了解这些项目的目的、教育目标、教师以及相关的费用情况。
5.04 媒体宣传
    心理学工作者在通过印刷品、互联网以及其他的电子传输手段来提供公共建议或者发表评论时,必须小心谨慎地保证这些声明:

(1)是建立在自身的专业知识、培训和相关心理学文献或者专业操作相互一致的经验基础之上的;

(2)或和这份职业道德准则相互一致;

(3)不能指出已经和受众对象之间建立一种专业性的关系。(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4:“科学和专业评价的基础”。)
5.05 证明书
    心用学工作者不得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或者其他人那里索取证明书,特别是当这些接受心理学服务的人所处的特定位置对于权威很难拒绝的情况下。
5.06 个人请求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中介对实际的或者未来潜在的来访者/患者发出其对象未经邀请的个人请求。这是考虑到对方所处的特定处境对于拒绝这种请求存在困难的特点。但是,在下面情况下可以发出这样的个人请求:

(1)为了当前正在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健康而建立一种合适的间接关系;

(2)提供灾难时或者社区延伸性超常规服务。

6.记录的留存和费用

6.01 专业性和科学性工作的记录和维护
    心理学工作者建立、控制、维护、传播、储存、保留、删除和数据处理等等与专业和科学相关的一系列工作的目的在于:

(1)方便自己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日后的信息使用;

(2)允许进行研究的重新设计和分析;

(3)符合机构制度要求;

(4)保证了支付情况的准确记录;

(5)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 .01:“保密性的维护”。)
6.02 对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保密信息记录的保存、传播、公布
    不论服务记录是手写的还是自动化处理的,或者其他媒体方式存贮的,心理学工作者在建立、储存、采用、转移以及公布信息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做好保密性的维护。(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 .01:“保密性的维护”;标准6 .01:“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记录和维护”。)对于储存到数据库或者记录系统中心中有关服务对象的保密信息。如果允许其他尚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人员调阅其保密信息,那么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匿名编码或其他技术避免暴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心理学工作者可能从当前岗位或者操作中退出的话,那么该工作者需要做好规划,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和保护好记录和数据的保密性。(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 .12:“心理服务的暂停”;标准10 .09:“治疗的中断”。)
6.03 由于对方不支付费用而扣持记录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来访者/患者需要紧急治疗情况下仅仅因为对方没有支付相关费用而扣持该来访者/患者的记录。
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
    在建立科学性或者专业性关系之前,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服务的接受者要达成协议明确相关的费用安排。心理学工作者的费用收取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胡乱超高标价。如果由于费用较低而能够预见到服务质量将会受到影响,那么最好能够在工作开始之前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0 .09 :“治疗的中断”;标准10 .10 :“治疗的终止”。)如果服务的接受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费用,心理学工作者有权通过托收机构或者通过法律渠道来索取应得费用。可以采取预先通知服务对象即将采取的索取手段,因而为该当事人提供一个迅速支付费用的机会。(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05:“公开”;标准6 .03:“由于对方不支付费用而扣持记录”;10.01:“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6.05 和来访者/患者达成服务交换协议
    交换协议是指,心理学工作者接受来访者/患者为了回报其所享受的心理服务而提出以货物、服务或者其他非金钱方面的等价物来偿还。心理学工作者在以下情况可以接受:

(1)和治疗不相矛盾;

(2)其结果不具有剥削性。(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 .05:“多重关系”;标准
6.04:“费用和经济操作”。)
6.06 向付款人和资金来源提供准确报告
    在向付款人报告服务内容或者开展研究所需资源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准确报告:提供服务的内容或者采取调查的方式、费用、支付途径,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同时报告服务者提供者的具体身份、研究发现和诊断技术。(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01:“保密性的维护”;标准4.04:“最小程度的侵扰隐私”;4.05:“隐私信息的公开”。)
6.07 工作分配和费用
    心理学工作者在支付、从他人处接受付款或者和其他同事进行费用或者报酬分摊时,不是按照雇员制或者单纯的工作分配来付款,而是按照服务者各自提供的服务贡献来分摊报酬(临床的、咨询的,行政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 .09:“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

7.教育和培训

7 .01 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设计
    心理学工作者在负责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时候,要采取合适措施保障提供恰当的知识和正确的经验,来满足学员达到有关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为项目所宣传的各项目标所要求的标准,(可以同时参照标准5.03:“工作坊和非颁发文凭的教育项目的介绍性描述”。)
7.02 教育和训练项目的介绍
    负责教育和训练项目的心理学工作者要保证在描述当前项目课程内容方面的准确性.(包括必修课或者和项目相关课程的咨询、心理疗法、体验式团体、咨询项目或者社区服务。)要介绍培训目标和方针、奖学金和利益,以及为了圆满完成这个项目必须达到的要求。所有这些信息都要提供给那些对项目感兴趣的人士。
7.03 教学的准确性
    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适措施保证有关教学大纲中有关课程的内容体系、教育评价的标准以及课程内容的特点,所有的介绍需要明确清晰。当从教育角度上来看是需要或者是必要的,教学者可以适当修改教学的内容和要求,但要在满足学员能够了解这种修改将会促进他们达到课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参照标准5.01:“避免虚假或者欺骗性声明”。)在开展教学和培训工作时,心理学工作者要清晰准确地介绍心理学专业知识。(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3:“保持胜任力”。)
7.04 要求学员公开其个人信息
    心理学工作者不能要求学员或者被督导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在授课当中或者相关活动中公开其个体的信息。这是基于有关性历史、陋习和愚昧史、心理治疗,以及和双亲、同伴、配偶以及其他重要人物关系等诸多方面考虑的。但在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1)项目或者培训机构在入学通知书和项目资料当中已经明确说明需要公开的学员个体信息;

(2)如果个体的某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在接受培训或者相关活动时功能的正常发挥,那么这种个体信息对于帮助学员进行评价以及获得相关的问题解决资源是必要的。
7.05 强制性的个体或者团体治疗
  (1)个体和团体治疗是项目或者课程当中所要求学习的课程,那么负责该项目的心理学工作者要允许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项目中的学员可以从一个该项目教学体系之外的教学者那里选修一门这样的治疗课程。(可以同时参照标准7 .02:“教育和训练项目的介绍”。)
  (2)自身被指定或者愿意负责对学员的学业成就评价的院系不能担任治疗课程的教学工作。(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 .05:“多重关系”。)
7.06 对学员和被督导者的评价
    在学业教学和督导的关系过程中,心理学工作者要建立一套学员或者被督导者定期的学习成就反馈机制。在督导开始之初就需要提供关于这个反馈的具体过程。心理学工作者要根据相关的或者现有的项目要求对学员或者被督导者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估。
7.07 与学员和被督导者的性关系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其院系、机构、培训中心,以具有或者可能其有评价权威的资格涉及和学员的性关系。(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 .05:“多重关系”。)

8.研究和出版

8.01 机构许可
    心理学工作者需要提供详细准确的研究计划,从而在开展研究之前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要和所批准的研究项目相一致。
8.02 在研究中的知情同意
   (1)当按照标准3.10:“知情同意”的操作规定获得被研究者的知情同意之后,心理学工作者要告知参加者:

(a)该研究的目的,预期周期和程序;

(b)一旦参加者参加研究之后,他们仍然拥有拒绝和退出今加该研究的权利;

(c)可能预见的退出和谢绝的结果;

(d)可能会影响他们参与意愿的一些合理预见因素,诸如:潜在的风险、不舒适感或者负面性的影响可能影响参加者参加活动的意愿,导致其拒绝和退出研究活动;

(e)研究可能带来的任何利益;

(f)保密的局限性;

(g)对参加者的激励;

(h)对有关研究和参加者权利事宜可供咨询的联系人。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为潜在的参加者提供诸多问越的机会并且给予及时答复。(可以同时参照标准8.03:“研究中记录声音和图像的知情同意”;8.05:“研究中的知情同意之免除”;8.07 :“研究中的欺骗”。)
  (2)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开展研究的初期向参加者澄清干预研究中所涉及的试验处理的运用,澄清包括:

(a)处理的实验性特点;

(b)如果合适的话,告知对于控制组研究者不会提供或者也可能提供这种处理;

(c)对控制组将要采取的干预方式;

(d)如果参加者在参加研究活动之后不愿意继续或者想要退出活动时候备用的干预方案;

(e)如果合适的话,要求参加者进行补偿或者支付耗费的现金费用,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可以从参加者或者第三方能够追索到。(可以同时参照标准8.02a;“研究中的知情同意”。)
8.03 在研究当中对于声音和图像记录的知情同意
    在记录参加者的声像数据之前,心理学工作者要征求该参加者的知情同意。在下列情况可能属于例外;

(1)该研究单纯是在公共场合中的自然观察研究,声像记录是否会给个体带来身份的暴露或者心理伤害是无法预料的;

(2)该项设计中包括欺骗,这种声像的使用可以在参加者听取事后研究报告时征求其允许性意见。
8.04 来访者/患者、学员和被试
  (1)和来访者/患者、学员和被试一起开展研究的时候.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措施保障潜在的被试不要因为负面性的结果而拒绝或者退出研究项目。
  (2) 当参加研究性实验为必修课或者可以因此获得额外的学分,那么潜在的被试参加者可以获得选择其他等值的活动。
8.05 研究中知情同意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对对象知情同意的工作:
   (1)研究对被试一般不会带来压力或者伤害,并涉及:

(a)在教育环境下对于一般性教育操作、课程或者课堂管理方法的研究;

(b)匿名性的问卷、自然性的观察以及档案式的观察,对个体信息的公开不会将被试置于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或者破坏其经济信誉、工作雇佣、社会名誉以及个体隐私的保护;      

(c)在组织环境中开展与工作和团体的效率相关要素的研究时,对被试的雇佣情况没有影响,而且保证其隐私的良好保护。
   (2)为法律或者联邦以及政府机关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8.06 为参加研究的被试提供刺激物
   (1)心理学工作者要避免给参加研究的被试提供过多或者不合适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诱导刺激,因为这种刺激可能会起到强迫被试参加研究的作用。

(2)如果心理学工作者将为被试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作为被试参加研究的一种刺激时,要注意澄清这些服务的特点、风险、义务以及局限性等。(可以同时参照标准6.05:“和来访者/患者达成服务交换协议”。)
8.07 研究中的欺骗
   (1)心理学工作者在研究中一般不采用欺骗的手段,除非他们认为欺骗技术对于开展该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教育以及应用方面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欺骗的技术反而可能达不到研究的目的。
   (2)如果采取欺骗会造成被试的身体遭受痛苦或者心理承受严重的情绪抑郁,那么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研究中采用这种欺骗技术。心理学工作者要向被试解释在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欺骗技术是实验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解释可以在被试结束活动时给出,至少不能晚于在数据收集完成的时候;在解释做完之后,可以允许被试将自己的数据信息收回。(可以同时参照标准8.08:“测验结果的报告解释”。)
8.08 测验结果的报告解释
    (1)心理学工作者要及时告知参加的被试有关其参加研究活动的特点、结果和结论。对被试可能产生的错误认识。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适措施对其进行澄清和修正 。
    (b)如果科学或者人文的价值判断延缓或者阻止这种信息的公开,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理措施来减少危害的风险。
    (c)当意识到该研究的程序已经对某位被试构成伤害,那么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理措施来将其危害降低到从小的程度。
8.09 研究中动物实验被试的人文关怀和使用
    (1)心理学工作者在获得、照养、使用以及处理动物的程序,要和现行的联邦、国家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专业标准相一致。
    (2)受过有关运用实验室动物进行实验的研究方法和照顾养护技术训练的心理学工作者要对涉及动物实验方面的所有程序进行监督,同时要保障动物享受到舒适、健康和人文的充分关怀。
    (3)心理学工作者要保证所有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动物实验研究的人员,都要经过研究方法的训练以及相关的照顾、照养、处置的技能堵训。(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5:“工作分配”。)
    (4)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措施让动物被试最小程度承受不舒适感、疾病感染、疾病以及痛苦。
    (5)只有在心理学工作者设计的实验程序在役有其他备选方案的情况下,或者基于科学性、教育性和应用价值方面的考虑,方能让动物承受实验中的痛苦、压力或者剥夺性实验。
    (6)心理学工作者在开展动物手术的时候,要采取适当的麻醉处理以及相关技术来保证动物免受感染,以及在手术期间和手术之后其疼痛达到最小化。
    (7)如果需要终止动物的生命,心理学工作者需要按照可接受的程序迅速操作,尽量使动物承受最小程度的痛苦。
8.10 研究成果的报告
    (1)心理学工作者不得伪造数据(可以同时参照标准5.01a:“避免虚伪和欺骗性声明”。)
    (2)当发现发表的数据存在重要的错误,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并且对这些数据进行回收、取消、勘误或者采取其他合适的补救方式。
8.11 剽窃
    即使是偶尔引用,心理学工作者也不得剽窃他人的著作或者将数据挪作己用。
8.12 出版信用
    (1)心理学工作者要承担出版责任和信用,包括著作权,只有是他们自己实际著写的著作或者是该著作的主要贡献者才享有出版物的著作权。(可以同时参照标准8.12b:“出版信用”)
    (2)主要的著者和其他出版方要如实反映涉及该著作人员的贡献情况,无论其个人的相对地位如何。机构的某个领导,例如系主任,不得自行指定著作权的享有者。对著作有细微贡献或者为出版作序的作者可以合适说明,例如可以出现在注脚或者在介绍性的说明中。
    (3)除非特定情况,学员在任何多位作者联合发表的文章中作为第一作者时很大程度是基于该位学员的博士论文基础之上的。院系导师要尽早和学员沟通其论文发表的可行性,同时以合适的方式在研究和出版的整个过程进行沟通。(可以同时参照标准8.12b:“出版信用”。)
8.13 数据的重复发表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发表先前已经发表过的原始数据,除非在重复发表时进行适当声明。
8.14 为证实结论而分享研究数据
    (1)在研究成果发表之后,如果竞争对手需要己方研究数据作为重新分析和验证己方发表结论的真实性,只要对方保证参加者的隐私得到保护,而且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泄露相关数据,那么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扣持数据。但是这并不排除心理学工作者拥有向特定的个人或者团体因索取相关信息而提供费用的权利。
    (2)从其他心理学工作者处获得的用以重新分析和验证结论真实性的数据只能用作其自身声明和承诺的用途。如果需要使用数据用作他途,必须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8.15 审读者
    心理学工作者在审读其他作者提交上来的用作发表、出版、认证、研究为目的的文章需要尊重对方著作的隐私和著作权。

9.心理测验

9.01 测量的基础
    (1)心理学工作者在建议、报告、诊断性或者评价性声明中发表自己意见时,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包括法律证据、足够的信息和技术来支持自己的研究发现。(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 .04:“科学和专业性评价的基础”。)
    (2)除了9.01c 提出的要求之外,心理学工作者必须在对个体进行心理学的检查之后,依据充分的证据和信息提出对象个体心理学特点的意见和结论。有时尽管采取合适措施,但这种个体检查仍可能会有所不当。心理学工作者一方面需要记录自己采取的措施和其结果,另一方面也要向对方澄清:因为自己依据当前有限的信息而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在信度和效度上存在的可能偏差。在解释结论和提出建议的时候要恰当适度。
    (4)当心理学工作者审读对像记录、提供咨询或者督导的时候,如果个体的心理检查结果对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没有构成足够的证据,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向对象进行解释,并告知他们先前所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其来源的信息基础。
9.02 测验的使用
    (1)在监督、施测、计分、解释或者使用测量技术、面试、测验以及工具时,要适当考虑搜集有效的证据和技术的正确操作。
    (2)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使用经过样本施测之后具有合格信度和效度的心理测验工具。如果这种测验工具的信度和效度尚未经过证实,那么,需要对该测验的结果和在解释方面可能存在的优点和缺陷予以详细说明。
    (3)除非使用替代性语言影响测验效果,心理学工作者在使用测验方法的时候,要采用比较适合参加测验的被试的语言和其能力方面的测验。
9.03 心理测验中的知情同意
    (1)心理学工作者需要按照正如标准3.01:“知情同意”所规定的那样,对测验、评价和诊断性服务提供知情同意。但在以下情况可以免除知情同意的操作:

(a)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规定要求测验的;

(b)当测验是作为一种日常性的考试,例如教育性的、机构性或者团体性的活动,知情同意是内含在其中的(如在求职的时候自愿参加测验)。

(c)测验的目的是考察决策能力的。知情同意包括解释测验的特点、目的、费用、第三方的涉及、保密的范围以及为来访者/患者提供充分机会来询问并且给予回答。
    (2)心理学工作者需要运用参加测试者容易理解的语言向其解释即将提供测试的特点和目的,尤其是对于在表达同意方面不具有正常能力或者接受法律法规强制性测试的被试。
    (3)在使用译员的时候,心理学工作者要征求来访者/患者的同意,并且向对象保证该译员将对测验结果、测验的安全性、提供的专业建议、报告、诊断性或评价性的说明、法庭证词以及任何译员能够接触到的数据都予以保密。
9.04 测验数据的公布
    (1)“测验数据”这个术语指的是原始和标准分数、来访者/患者对测试问题或者刺激的反应、心理学工作者对来访者/患者在测验过程中的言语和行为表现的记录。来访者/患者的反应都称之为测验数据。在来访者/患者在透露自己信息之后,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向其和其他相关人员做测验数据反馈情况的汇报工作。在公布测验数据的时候,一定注意不要对来访者/患者造成威胁或者造成其他人对测验数据的错误使用或者错误看法。心理学工作者在公布保密性信息方面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可以同时参照标准9.11: “维护测验的安全”。)
    (2)在来访者/患者缺席的情况下,心理学工作者只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庭命令提供相关的测验数据信息。
9.05 测验制定
    心理学工作者在制定测验或者其他测量技术的时候,要在适当的心理测验程序和现行的科学与专业性的知识之上开展测验的设计、标准化、效度、偏差的减少或者消除,以及相关建议的说明。
9.06 测验结果的解释
    在对测验结果进行解释的时候,包括通过自动化的解释程序,心理学工作者既要考虑测验的目的,也要考虑到各种测验的要素、参加者参加测验的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特点。例如:测验情境、个体性、语言和文化方面的诸多差异,都可能会对解释测验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这些因素表明在结果解释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O1b 和c:“能力范围”;以及3.01:“不公平的歧视”。)
9.07 不合格人员主持测验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关测验资格的人员主持测验,除非这种主持测验是在具有合适督导之下进行以训练为目的的操作。(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5 :“ 工作分配”。)
9.08 荒废和过时的测验结果
    (1)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将对于目前研究目的来说比较过时陈旧的数据或者测验结果作为测验、干预以及建议的基础。
    (2)心理学工作者不得以对目前研究目的来说是荒废的测验和研究方法作为提出干预和建议的基础。
9.09 测验计分和解释
    (1)在为其他心理学专家提供测验或者计分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准确描述该测验的目的、形式、效度、信度、操作程序以及任何特殊的资格要求。
    (2)在选择计分方式和进行结果解释(包括自动程序解释)时,心理学工作者不仅要考虑该项目的效度和程序,同时又要考虑到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1b和c:“能力范围”。)
    (3) 无论是心理学工作者自行计分解释,还是使用自动程序或者其他技术进行计分解释,他们都承担在操作、解释和合理使用测验工具方面的责任。
9.10 测验结果的解释
    无论计分和解释是通过心理学工作者、雇员或者助理,还是通过自动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操作的,心理学工作者都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向特定对象或者对象指定的代表人员进行结果的解释,除非相互之间的关系决定可以不提供解释(例如某些团体性咨询、招聘面试或者安全性的筛选以及法庭的评价等),而且这种解释服务的免除需要事先清晰明白地通知测验的参加者。
9.11 维护测验的安全
    “测验材料”这个术语指的是指导手册、测验工具、原始记录以及测题或者刺激等,并且不包括在标准9.04 中:“测验数据的公布”中有关测验数据所定义的内容;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维护测验材科和其他测验技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需要注意使之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并且要与这份职业道德准则保持一致。

10.治疗

10.01 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1)在获得正如准则标准3.10:“知情同意”中所要求的对方对于心理治疗的知情同意之后,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建立治疗关系的初期,向来访者/患者告知治疗的特点、预期疗程、费用、涉及的第三方、保密的范围,以及为来访者/患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02:“保密范围的讨论”;标准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
    (2)在获得来访者/患者准许使用尚未广泛认可的治疗技术和程序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治疗手段的发展状况、潜在存在的风险、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以及需自愿接受该治疗方式的形式。(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10e:“能力范围”;标准3.10 :“知情同意”。)
    (3)当为来访者/患者提供服务的治疗师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访者/患者告知该治疗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10 .02 夫妇或者家庭治疗
    (1)当心理学工作者同意为几个相互之间拥有某种特定关系(如配偶、重要的他人、或者双亲和子女等)的人员提供治疗服务时,需要在治疗的起初阶段采取适当措施澄清:

(a)明确谁是需要服务的来访者/患者;

(b)心理学工作者和每位成员的关系。

这种澄清还包括明确心理学工作者的角色以及可能会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当中需要获得的信息。(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02:“保密范围的讨论”。)
    (2)如果心理学工作者很明显处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当中如一方面是家庭治疗师,另一方面又是夫妻离婚当中一方的见证人),那么该心理学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以适当的方式对其双重角色进行澄清、修改或者退出。(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5c:“多重关系”。)
10.03 团体治疗
    当为团体情境中的成员提供治疗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治疗初期说明团体中成员各自的角色、责任以及保密的局限性。
10.04 为己经接受其他治疗师治疗的来访者提供治疗
    在决定是否为那些已经在别处接受过心理健康服务的来访者提供治疗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仔细考虑有关其治疗事宜以及对方潜在的利益,同时需要和来访者/患者或者其法律代表开展相关事宜的沟通,以减少由转接治疗可能造成的混淆和冲突,必要时可以和原来为来访者提供的治疗师咨询相关情况,同时在实施治疗时要小心谨慎、灵敏善察。
10.05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涉及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性亲密行为。
10.06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亲属或者相关的重要他人发生性亲密行为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涉及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重要的相关人员的性亲密行为。心理学工作者不得通过终止治疗而回避这个标准条款。
10.07 对先前具有性关系人员的治疗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为先前与之有过亲密性关系的来访者/患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
10.08 与已经接受过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1)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转让治疗或者结束治疗的两年之内与接受过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2)除非非常特殊的情况,心理学工作者在两年间隔期之后也不得和先前接受过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在转让和结束治疗的两年之内没有发生过性亲密行为,但是两年之后发生涉及性亲密行为的,需要拿出下列有关的证据,来证明没有对对方进行任何剥削性行为。

(a)治疗何时结束;

(b)治疗的目的、持续时间、治疗强度;

(c)结束治疗的情况;

(d)来访者/患者的个人史;

(e)来访者/患者当前的心理状况;

(f)治疗对来访者/患者的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g)治疗师在治疗过程当中提出有关在治疗结束之后想要同来访者/患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发展浪漫关系的任何言语或者行为。(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5c:“多重关系”。)
10.09 治疗的中断
    在确立雇用或者合同关系之后,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一旦与对方的雇佣或者合同关系终止之后,需要周密细致的考虑来访者/患者的利益,为来访者/患者提供有条不紊和恰当合理的照顾和治疗方案。
10.10 治疗的终止
  (1)在有合适迹象表明:来访者/患者不再继续需要治疗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或者损伤性影响,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可以结束治疗。
  (2)受到来访者/患者或者其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治疗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学工作者时,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可以终止治疗。
  (3)除非来访者/患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心理学工作者在终止治疗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终止之前的咨询和有关其他选择性治疗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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