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心理学会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http://xsc.bigc.edu.cn/xinli_news_view.asp?newsid=50876
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由绪论、前言、五大准则(A-E)和特殊道德标准则这四个部分组成。虽然极少数条款与措辞适用于美国文化背景。但是,从整体而言,《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全世界的心理学工作者提供了一整套可以操作化的行为指南,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心理学家或者说心理工作者应该遵从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前言
第三部分:普遍原则
原则A :善行与好意
原则B :忠诚与责任
原则C:诚实
原则D:公正
原则E :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
第四部分:道德标准
1、道德问题的解决
1.01 对心理学家的工作的滥用
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
1.05 违反道德法规的报告
1.06 与道德委员会的合作
1.07 不合理的控诉
1.08 对控诉和被调查人的不公正歧视
2.胜任能力:
2.01 能力范围
2.02 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2.03 保特胜任力
2.04 科学和专业评价的基础
2.05 工作分配
2.06 个体问题和矛盾
3 人际关系
3.01 不公平歧视
3.02 性骚扰
3.03 其他类型的骚扰
3.04 避免伤害他人
3.05 多重关系
3.06 利益冲突
3.07 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3.08 剥削性关系
3.09 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
3.10 知情同意
3.11 团体的心理服务
3.12 心理服务的暂停
4.隐私和保密
4.01 保密性的维护
4.02 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4 .03 记录
4 .04 最小程度的侵扰隐私
4.05 保密信息的公开
4.06 咨询
4.07 为教学或者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性信息
5.宣传和其他公共声明
5 .01 避免虚假或者欺骗性声明
5.02 其他人的声明
5.03 工作坊和非颁发文凭的教育项目的介绍性描述
5.04 媒体宣传
5.05 证明书
5.06 个人请求
6.记录的留存和费用
6.01 专业性和科学性工作的记录和维护
6.02 对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保密信息记录的保存、传播、公布
6.03 由于对方不支付费用而扣持记录
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 .
6.05 和来访者/患者达成服务交换协议
6.06 向付款人和资金来源提供准确报告
6.07 工作分配和费用
7.教育和培训
7 .01 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设计
7.02 教育和训练项目的介绍
7.03 教学的准确性
7.04 要求学员公开其个人信息
7.05 强制性的个体或者团体治疗
7.06 对学员和被督导者的评价
7.07 与学员和被督导者的性关系
8.研究和出版
8.01 机构许可
8.02 在研究中的知情同意
8.03 在研究当中对于声音和图像记录的知情同意
8.04 来访者/患者、学员和被试
8.05 研究中知情同意的免除
8.06 为参加研究的被试提供刺激物
8.07 研究中的欺骗
8.08 测验结果的报告解释
8.09 研究中动物实验被试的人文关怀和使用
8.10 研究成果的报告
8.11 剽窃
8.12 出版信用
8.13 数据的重复发表
8.14 为证实结论而分享研究数据
8.15 审读者
9.心理测验
9.01 测量的基础
9.02 测验的使用
9.03 心理测验中的知情同意
9.04 测验数据的公布
9.05 测验制定
9.06 测验结果的解释
9.07 不合格人员主持测验
9.09 测验计分和解释
9.10 测验结果的解释
9.11 维护测验的安全
10.治疗
10.01 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10 .02 夫妇或者家庭治疗
10.03 团体治疗
10.04 为己经接受其他治疗师治疗的来访者提供治疗
10.05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
10.06 与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的亲属或者相关的重要他人发生性亲密行为
10.07 对先前具有性关系人员的治疗
10.08 与已经接受过治疗的来访者
第一部分:绪论及适用范围
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心理学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下文中称为“道德规范”)由绪论、前言、五大准则(A-E)和特殊道德标准则这四个部分组成。绪论论述了道德规范的意图、构成、程序性事项以及应用范围。前言和普遍原则部分致力于将心理争家引向心理学的最高境界。虽然前言和普遍原则本身并不是强制性法规,但是它们是心理学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规范要求时必须要考虑得内容。道德标准陈述了有关心理学家行为的强制性规则。
为了适用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大多数道德标准都很宽泛。这个道德规范只适用于扮演科学、教育、专业心理学家角色的心理学家的活动。覆盖的领域包括:临床、咨询和学校心理学;教学;对实习生的管理;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社会干预;评价工具的编制;评价的实施;教育咨询;组织咨询;司法活动;项目设计与评估以及行政管理,但是并不局限于此。该道德规范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环境,比如个人、邮政、电话、互联网以及其它电子传播。必须将这些活动同心理学家的私人行为分开,因为后者不在道德规范的权限之内。
APA
的会员资格要求会员和非正式的会员遵守APA
的道德规范标准,并强制他们执行规章和程序。不知道或曲解了某条道德标准本身并不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的辩解。
APA道德委员会现在的规章和程序说明了对不道德行为控诉的呈报、调查及解决程序。
APA
将对违反道德规范标准的会员实施一定的制裁,其中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等,同时它要将其举动通知给其他团体和个人。不管是否是APA
的会员,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标准的心理学家或学生同时还可能受到出APA
以为其他团体的制裁,这些团体包括州立心理学会、其他专业团体、心理学委员会其他的州立或联邦机构以及卫生服务的付款人。此外,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被附属州立心理学会开除或吊销资格、许可证被吊销或遗失的会员,APA
可以采取制止行动。2001 年的规章和程序规定,APA 不会就开除的制裁召开现场听证会,但是会根据提交的报告来解决控诉。
道德规范旨在为心理学家提供指导,并为APA
和其他团体提供了选择接受心理学家的专业行为标准。道德规范并不打算成为民事责任的基础。仅根据是否违反了道德规范标准这一点并不能确定一名心理学家在诉讼行为中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是否还出现了其它的法律后果。
道德规范中某些标准的修饰语(例如,合理地、适当的、可能地等等)有时也被包括在标准在内,当他们可以:
(1)承认心理学家的专业意见;
(2)消除在没有修饰语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3)保证道德规范在心理学家的各种活动中的应用;
(4)避免一组可能很快就会过时的刚性规章的出现。
考虑到心理学家当时已有或应有的知识,本道德规范中“合理的”一词是指在类似环境中从事相似活动的心理学家们的普遍专业意见。
在有关专业行为的决策过程中,除了准据法律和心理学委员会的章程以外,心理学家还必须考虑到这个道德规范。在专业工作中应用道德规范时,心理学家可以参考其他己被学术性和专业性心理学组织接受或认可的材料、指导方针以及自己的道德良知,也可以咨询业内其他人士。如果该道德规范制定的行为标准高于法津的要求,那么心理学家必须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定权限相抵触,那么心理学家必须声明他们时这个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负责的态度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冲突。如果通过这种手手段不能解决该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权限,以和人(权)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前言
心理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增加科学、专业的行为知识以及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来改善个体、组织和社会的状况。
心理学家尊重并保护民权、人(权)以及在研究、教学和发表中享有质询和表达的自由的重要价值。他们争取帮助公众就人类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扮演了很多角色,比如研究者、教育者、诊断专家、治疗者、监督人、顾问、管理者、社会干涉主义者以及鉴定人。本道德规范为心理学家开展他们的专业工作及学术工作提供了一套普遍的原则和标准。
本道德规范旨在提供能覆盖心理学家所遇到的大多数情况的明确标准,它的目标是:心理学家的合作对象或群体的福利和保护;对会员、学生和工作进行有关该学科道德标准的教育。
一组有关心理学家工作相关行为的动态道德标准的制定需要个人做出承诺.并且终身都要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规范;鼓励学生、被监督者、雇员和同事;就某些道德问题和他人进行磋商。
第三部分:普遍原则
这个部分由普遍原则组成。和道德标准相反,普遍原则本质上是志同的.它们的意图是引导并激励心理学家实现最高的职业道德理想。与道德标准不同,普遍原则并不代表着义务,它们也不是实施制裁的基础。以普遍原则为义务或制裁的基础则是对其意义和目的的扭曲。
原则A :善行与好意
心理学家应做到有益于他们的工作对象,并注意不要造成伤害。在专业行为中,心理学家应设法维护那些与他们相互作用的人以及其他受到影响的人的福利和权利。同时他们也应该保证研究中的动物被试的福利。当心理学家的义务或事务中出现冲突时,他们应设法以一种负责的方式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避免伤害或使伤害最小化。因为心理学家的科学且专业的判断和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因此他们应警惕和预防那些可能导致其影响力滥用的个人、经济、社会、组织或政治因素。心理学家应该意识到,他们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影响着他们帮助其工作对象的能力。
原则B :忠诚与责任
心理学家应和他们的工作对像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他们应认识到自身对社会以及他们的工作团体负有专业责任和科学责任。心理学家要维护行为的专业标准、阐明他们的专业角色和义务、为他们的行为承担适当气的责任、设法处理可能会导致剥削和伤害的利益冲突。为了使工作对象得到最大的益处,心理学家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的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切磋、合作。也可以参考后者的做法。他们应注意其同事的科学行为和专业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的要求。心理学家应当无偿奉献一部分职业时间。
原则C:诚实
心理学家应设法提高心理学在科学、教学以及实践中的准确性、诚实性和真实性。在这些活动中,心理学家不应偷窃,骗取事实,或者参与舞弊、欺骗或者有意歪曲事实。心理学家应信守诺言并尽量避免做出轻率的不清楚的承诺。在欺骗手段可以使利益最大而使伤害最小的情况下,心理学家的义务是考虑每种可能后果的要求,他们的责任是纠正使用这种技术所引起的不信任或其它不良影响。
原则D:公正
心理学家必须认识到,公平和公正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并受益于心理学的贡献,同时得到同等质量的过程、程序和心理学家的服务。心理学家应做出合理的判断,并注意不要让他们的潜在偏向、能力范围以及他们的专业局限导致或宽容不正当操作。
原则E :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
心理学家应当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个体的隐私权、保密以及自我决定。心理学家要认识到,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来保护那些弱点可能会损害自主决策过程的人或团体的权利。心理学家应认识到并尊重文化的、个人的和角色差异,这其中包括在年龄,性别、性别认定、人种、种族划分、文化、民族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等基础上的差异,在与这类群体中的成员合作时,心理学家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心理学家应该努力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偏向对他们的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并且他们不能有意参与或宽恕他人的以这些偏见为基础的活动。
第四部分:道德标准
1. 道德问题的解决
1.01 对心理学家的工作的滥用
如果心理学家获悉对他们的工作有滥用和歪曲的现象存在,他们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去纠正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滥用和曲解。
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应声明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负责的态度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冲突。如果通过这种手段不能解决该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权限。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如果心理学家所属组织或所服务组织的组织要求与道德规范冲突.那么心理学家必须澄清冲突的性质,声明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承诺,并以一种准许遵守道德规范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冲突。
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
当心理学家认为另一位心理学家违反了道德规范,那么在非正式解决和干涉不侵犯所牵涉到的保密权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提醒那个人注意此问题。(参阅标准1.02:“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1.03:“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5 违反道德法规的报告
如果一个明显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十分有害或者有可能对个人或组织带来严重伤害,并且不适宜用标准1.04
违反道德规范的非正式解决中的非正式解决方法或者用这种方式不能妥善解决,那么心理学家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个行动可以包括把情况报告给州立或全国专业道德委员会、州资格许可委员会或者适当的权威机构。当干涉侵犯到保密权或者当心理学家被聘请来分析另一位职业行为有问题的心理学家的工作时,这一标准并不适用。(同样可参阅标准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法律权限之间的冲突”。)
1.06 与道德委员会的合作
心理学家应该配合APA
或他们所属的任何附属州心理学会的道德调查、行动以及由此引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声明各种机密性问题。不进行合作本身就是对道德规范的违反,但是,请求延迟对一个结果未定的道德控诉的裁决本身并不构成不合作。
1.07 不合理的控诉
心理学家不能提出或怂恿那些不顾及或有意忽略可以证明陈述为误的事实而提出的道德控诉。
1.08 对控诉和被调查人的不公正歧视
心理学家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是或者现在是道德控诉的对象而拒绝聘用、提升、录取或晋升。这并不排除根据这种行动的结果采取措施或者考虑其他合适信息。
2.胜任能力:
2.01 能力范围
(1)心理学工作者必须在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之内开展对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心理方面的服务、教育和研究工作。这种范围是建立在其自身所经历的教育、培训、督导性训练、咨询、研究或者相关专业方面经验等综合基础之上的。
(2)在心理学领域中,从科学或者专业角度出发,认为对提供有关心理学的专业服务和开展相关研究有关的一系列基本要素诸如: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等要素是起着核心作用的,那么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具备这些相关方面知识的培训、经验、咨询和必要的督导来保证其提供心理学服务的胜任能力,或者其自身能力不足的可以安排转诊治疗。(具体操作请参照标准2.02
:“关于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3)心理学工作者在开展服务、教育和研究当中,如若面临或者涉及新的对象群体、领域、技术和技能,那么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督导性训练、咨询和研究。
(4)当一般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对于解决个体问题难以胜任的时候,那么在该特定领域曾接受过相关培训和具备相关经验的心理学工作者有必要提供专业性的技术服务,以保障心理行业服务功能的正常实施。如若心理学工作者目的尚未获得足够的能力处理该领域的特定问题,那么就需要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训练、咨询或者研究以保障其获得必要的专业能力。
(5)在那些危机紧急处理的领域,如果行业内对于预备训练的工作尚未制定普遍的认可标准,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证他们工作开展时所需的能力,同时需要保障参与其中的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督导者、研究者、团体咨询者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免受伤害。
(6)为了保证自身的法律权利,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对涉及自身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行政法规予以了解和熟悉。
2.02 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在处理紧急事件的时候,当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务资源对于解决个体问题难以胜任;或者起初处理该问题的心理学工作者当前能力不足,那么在该领域具备胜任能力的心理学工作者有必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以保障心理行业服务功能的正常实施;一旦危机解除或者具备合适的心理服务资源时,那么就可以适当停止这种危机性服务。
2.03 保特胜任力
心理学工作者,要不断地发展和保持自身的工作胜任力。
2.04 科学和专业评价的基础
在对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开展评价时,基于在该专业领域的科学和专业方面的知识。(同时参照标准2.01e:“能力范围”和10.01b:“心理治疗中的知情权”。)
2.05 工作分配
在将工作分配给雇员、被督导者、研究助手、教学助理或者涉及服务过程中的其他人,如译员等,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
(1)避免将该项工作分配给和服务对象有着多重关系的人,以免导致可能发生的剥削行为,从而有损工作的客观性。
(2)将工作授权给那些鉴于其自身的教育、培训、经验、独立操作或者在督导下进行监督操作的水平状况等诸多方面评价比较好的人员。
(3)将工作分配给那些工作胜任力强的人员。(可以同时参照标准2.02:“关于提供紧急服务的规定”;
3.05:“多重关系”;4.01:“保密性”;9.01:“测量基础”9.02:“测验的使用”;9.03:“心理测量的知情权”
9.07:“不合格人员主持的心理测验”等)
2.06 个体问题和矛盾
(1)心理学工作者需要明白、也应该知晓其自身的某些问题对某些心理服务工作的有效性。
(2)当心理学工作者清楚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对于正常开展工作的干扰性影响,他们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专业的咨询或者专业协助,同时决定自身是否需要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的服务工作。(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0.10:“治疗的终止”。)
3. 人际关系
3.01 不公平歧视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以服务时象的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或者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领域给予服务对象以不公平的歧视态度。
3.02 性骚扰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对来访者进行性骚扰。这种性骚扰指的是在心理学工作者开展服务,或者是当其以心理学工作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时。对服务对象发生性引诱、身体侵犯、包含性意味的言语或者非言语的表现等。这种骚扰会导致对象感觉:
(1)厌恶、被侵犯或者被触怒、在工作场合或者教育环境产生敌意态度。心理学工作者自身会体验到或服务对象会主动告知这种不良感受的存在。
(2)在特定场合极端受辱或者严重受辱的感觉。从单一的一般强度、严重强度行为到多种的持续性或者侵犯性的行为都构成性骚扰。(可以同时参照标准1.08:“涉及不公平歧视的原告和被告”。)
3.03 其他类型的骚扰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在基于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性别角色、种族、民族、文化、国家起源、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和社会经济地位等特点进行明知故犯地侵犯或者贬低服务对象。
3.04 避免伤害他人
心理学工作者要对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监督者、研究者、团体咨询者以及其他参与共事的人员造成可预见的但不可避免的伤害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减少到最小程度。
3.05 多重关系
(1)当一个心理学工作者以一个专业身份和某个来访者相处时:
a) 与此同时,该心理学工作者和同一来访者存在另外一种身份关系;
b)
与此同时,心理学工作者和来访者关系比较亲密或者这个来访者和该心理学工作者的同事有着特定关系;
c)
心理学工作者承诺在未来某一时刻会与该来访者,或者与该来访者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关系亲密的人员发展另外一种非职业方面的关系。如果能够推测到这种多重关系会对该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客观性、工作胜任力、工作效果效率产生不良影响、会对该来访者产生风险或者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话,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就需要控制自身避免进入这种多重关系当中。
(2)如果心理学工作者发现:
基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这种多重关系存在一种潜在的危害性,那么该心理学工作者就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受到危害影响的人获得最好的照顾,并且最大限度依照伦理准则进行操作。如果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或者特定环境要求心理学家依据行政法规程序操作时需要承担一种以上的角色任务时,那么该心理学工作者在工作初期就需要澄清他人对其自身的角色期望、保密性的范围以及开展服务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一些变化的情况等等。(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4:“避免伤害他人”;以及标准3.07:“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3.06 利益冲突
在涉及有关个人、科学、专业、法律、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或者关系冲突时可能会
(1)对心理学工作者工作的客现性、胜任力或效果、效率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2)将接受心理学工作者专业性服务的个体或者团体暴露在危险当中。
3.07 第三方对服务的要求
当心理学工作者同意应第二方的请求为某个个体或者某个团体提供心理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最好要在工作初期向所有即将涉及其中的个体和团体澄清这种服务性的工作关系。这种澄清包括:该心理学工作者的角色(治疗师、咨询师、诊断师或者鉴别专家),明确接受服务的具体对象;可能提供的服务或者需要获得的信息;以及保密性的有限性等等方面的事实.(可以同时参照标准3.05
:“多重关系”;标准4.02 :“关于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3.08 剥削性关系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利用督导者、评价者或者其他对诸如来访者/患者、学员、被督导者、研究者以及雇员的权威身份对他人进行剥削。(同时可以参照标准3.05:“多重关系”;标准6.04
:“费用和经济操作”;标准6.05:“和来访者/患者达成交换服务协议”;7.07:“与学员及被督导这的性关系”;10.05:“和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生性亲密行为”;10.06:“和当前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亲属或者其重要人物发生性亲密行为”;10.07:“对先前具有性关系人员的治疗”;10.08:“和先前已经过接受治疗的来访者/患者发展性亲密行为”。)
3.09 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
为了更加有效合理地为来访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如果专业技术允许或者需要的话,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和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合作。
3.10 知情同意
(1)在开展研究、测量、治疗、咨询或者进行个体咨询、电子传输方式咨询、或者其他各种沟通方式进行互动的诸多服务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开展服务,并且要获得接受服务的个体或者群体的知情同意;除非采取该研究活动是受到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此份道德准则中所允许的,则可以免除知情同意的操作。(可以参考标准8.02:“研究中的知情同意”;标准9
.03 : “心理测量中的知情同意” ;标准11 .01:“心理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2)对于那些法律上不能给予其服务对象个体以知情权的,心理学工作者必须:
a) 向对象提供适合的理由和解释;
b) 寻求其对象个体的同意;
c) 考虑到对象的偏好和最佳利益;
d)
从服务对象具有法律权利的代表责任人那里获得适当的允许。前提是这种替代性允许是要为法律所认可或者法律要求必须如此;如果法律不允许或者没有如此要求,那么心理学工作者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
(3)当提供心理服务是为法庭所要求的或者是其所命令的,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在开展心理服务之前告诉对象其心理服务的特点,包括该服务是否是法庭要求执行的,以及任何有关保密方面的范围等信息。
(4)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将对象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意见记录在案。
3.11 团体的心理服务
(1)在开展心理服务之前.心理学工作者提供给团体的信息直接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
a)
该项服务的特点和目标;
b)
预定的服务对象;
c)
明确具体的来访者;
d)
心理学工作者和每个对象个体以及整个团体的关系;
e)
可能提供的服务和需要获得的信息;
f)
获取信息的人员;
g)
保密的范围。如果情况允许的话,该项目的结果和结论将会尽快报告给相关人员。
(2)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团体活动需要,可以免除心理学工作者向特定个体或者团体报告有关信息,那么心理学工作者在提供服务初期就要告知这些特定个体或者团体这个事实。
3.12 心理服务的暂停
遇到心理学工作者生病、死亡、无法正常工作、工作调动、退休或者来访者/患者的迁居、以及资金局限等诸多情况时,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其处理办法,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适当措施仔细规划,从而能够使得该项目操作更加便利。(可以同时参照标准6
.02c:对科学性和专业性工作的保密信息记录的保存、传播、公布。)
4.隐私和保密
4.01 保密性的维护
对于通过任何渠道或者任何媒介储存而获得的保密信息,心理学工作者都要谨慎仔细地做好维护措施;对于法律法规或者专业或科学方面所规定的有关保密的领域和范围要熟悉了解。
4.02 对保密有限性的讨论
(1)
和心理学工作者建立科学或专业关系的研究对象个体(包括,如果现实可行的话,告知其法律代表)和团体进行以下几个事项的沟通:(1)
保密的有限性;(2) 在心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可预见的使用某些信息的情况。(可以同时参照标准9 .03
:“心理测量中的知情同意”。)
(2)
除非不是切实可行或者相互抵触,在和服务对象建立关系初期就需要就保密性问题和对象进行沟通,其后一旦出现新的情况可以依然依照规定程序作好保密性的维护。
(3)
心理学工作者可以通过服务、产品或者电子传输的形式告知来访者/患者有关隐私和保密的局限性特点。
4 .03 记录
在需要记录心理服务对象的声音或者图像方面的信息时,心理学工作者需要获得所有相关人员或者他们的法律代表的同意。(可以参照标准8
.03:“在研究当中对于记录声音和图像的知情同意”;“研究中的关于记录装置的知情同意”;标准8
.07:“研究中的欺骗”。)
4 .04 最小程度的侵扰隐私
(1)心理学工作者在进行写作记录、口头报告或者咨询的时候,只记录那些和沟通目的最紧密的信息。
(2)只有基于适当的科学或专业的目的需要,心理学工作者才可以和该工作相关的人员讨论对象的隐私信息。
4.05 保密信息的公开
(1)在获得特定团体来访者、个体来访者/患者或者从法律代表的允许之后,除非法法律禁止公开的部分,心理学工作者可以适当公开服务对象的保密信息。
(2)因为法律命令要求或行为法律所允许,在未征得对象同意的情况下,由于下列诸多的特定目的,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公开对象有关的保密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a)
为对象提供必要的专业性服务;
b)
使得对象获得合适的专业咨询;
c)
为了保护来访者/患者、心理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免受伤害;
d)
为了从来访者/患者那里获得其应该支付的服务费用,心理学工作者可以公开部分信息,但是公开时间尽可能短暂,只要达到目的即可。(可以参照标准6
.04e:“费用和资金安排”。)
4.06 咨询
在和同事进行咨询探讨时
(1)除非首先征得当事人或者团体的同意,心理学工作者不能公开有关可能导致他人会去证实来访者/患者、研究的参加者、相关个体以及团体的身份的信息;
(2) 在信息透漏的时候要适可而止,达到咨询的目的即可。(可以同时参照标准4 .01:“保密性的维护”。)
4.07 为教学或者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性信息
心理学工作者对于在自身工作过程中获得有关来访者/患者、学员、调查的参与者、团体来访者或者接受心理服务的其他人员保密的、可识别的私人信息,不得在自身的著作、演讲、或者其它公共场合的媒体予以公开,除非:
(1)心理学工作者采取合适措施将当事人或者团体的身份进行适当掩饰;
(2)当事人和团体同意出现在著作中;
(3)法律授权允许这样操作的时候。
5.宣传和其他公共声明
5 .01 避免虚假或者欺骗性声明
公共声明包括但是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免费或者付费的广告,产品认证书、批准申请、许可证申请,以及其他的证书或者凭证申请、手册、印刷品、查询目录、个人简历或者课程表以及对于诸如电子邮件或者印刷品等媒介的使用情况的评论、法律程序的宣读、讲座、或者公共场合的口头讲演以及出版物等等。对于与自身相关的研究、练习或者其他的活动以及相关的个体或者团体有关的内容,心理学工作者不得进行故意的欺骗、作假和伪造。
心理学工作者不得涉及有关以下各顶公共声明的欺骗、作假和伪造活动:
(1)自身训练,经验和能力;
(2)自己的学历水平;
(3)证明书;
(4)政府或者协会会员的身份;
(5)专业方面的服务;
(6)科学性或者临床的基础或者他们服务的成功率状况;(7)收费状况;
(8)出版物和研究发表的论文等等。
判断和评价心理学工作者所宣称的健康服务是否达标需要审读他们的证书:
a)是否接受过当地信誉较好的教育机构的培训;
b)是否为国家特定专业领域所颁发的。
5.02 其他人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