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2015-04-26 12: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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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企〔2014〕149号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中小型工业企业贷 款周转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 贷款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险,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 制定本办法。
安排的扶持性资金。
。 第二章 资机构作为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行平台(以下简称“周转金运行机构”);会同省工信委与周转金运行机构签订贷款周转金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 将资金拨付周转金运行机构;配合省工信委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位选择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检查周转金运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负责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省财政厅定期 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与指导。
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续贷。
合作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以 及合作银行直接推荐且经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 ,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省有关管理部门的 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 还省级财政。
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负责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 全。 负债率不高于70%;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入,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企业和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并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周转金运行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贷款周转金专户 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合作银行于当日即时收贷。
周转金运行机构专户。
度的80%,最低额度为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审验;合作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推荐。
周转金的企业,并且经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后,由企业直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相应所需资料。
交材料齐全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金自筹部分到账后,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尽快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由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周转金违约金和合作银行支付的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40%收入及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金运行 机构收益。
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对 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
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及省资金扶持的资格。
,应当由合作银行至少按企业借款额50%的比例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支付违约金,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程开展业务,督促市县对口部门严格履行申请企业的推荐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