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罐车司机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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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包茂高速陕西延安安塞段发生了一起双层卧铺客车跟装载甲醇的罐车追尾起火事故,造成36人遇难,3人受伤。两天后,国务院“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在延安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表示,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这是一起由于两车驾驶员违法,导致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已经基本证实,客车司机是疲劳驾驶,而且他也已经在事故中遇难,笔者所关心的,是前面的罐车司机违了哪部法律。
很遗憾在公开的文字资料中,根本找不到罐车司机是怎么违法的。于是以《延安特大交通事故初步认定系2名驾驶员违法导致》为题的公开报道,竟然写成了标题党。
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迅速行动,把罐车司机给控制住了。后来相关细节陆续披露,说是甲醇罐车在服务区休息后刚刚上路,车速不快。也就是说,如果罐车按正常车速行驶,那么客车也不会比它慢多少,也就不会追尾,即使追尾也不会这么严重。但这毕竟不是罐车司机的责任,因为谁也没有办法把那么庞大的罐车的时速瞬间提升到高速公路的时速水平,离开服务区刚上路的时候车速缓慢也属正常。
找不到当事人的责任,专家们开始在罐车上挑骨头,于是文章配了个图,织罗了罐车司机的三大罪状。其一是罐车的罐体和车体应该有1-1.5米的距离,罐车后面应该向后延伸一个“工”字形的架子,万一被追尾了,可以先把架子撞扁,同时使冲击力得到缓冲。其二是罐车的罐体后面应该有一个网状的铁架子,如果追尾太严重,撞扁了架子还不罢休,那就继续向前,把这铁架子也给撞扁了,冲击力也就基本散尽了,如此可保罐车平安。其三有点搞,说是这类车国家有规定,不能开快了,时速必须控制在80码以内,而且车内要装有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现实情况呢,这个罐车有没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家没有说明,自然也不便定司机的罪,而出事时的罐车时速肯定是在80码以内的,不然不能撞这么惨。所以严格来说,第三条不算罪状,倒有点像是替罐车司机开脱责任了。
从图上看,罐体后面的“工”字架和网状防护栏,像是个一体的大铁架子。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东西是必须有,还是可以有。
图片上的文字称,“业内人士称,出事罐车罐体和车体距离不够,只有十几厘米。”真不知道这位业内人士是何方神圣,笔者经走访调查得出的结果是,几乎没有见到过罐车后面架了一个大铁架子的。所以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这东西是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不是强制的。那么如果没有,也不能追究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个是必须有的,且不论罐车架上这么个怪物会不会被交警和路政认定为改装车(因为罐车出厂的时候,是没有这个铁架子的),责任也不能追究到司机这里为止。如果罐车必须有这个架子,那么生产罐车的厂车就有责任,因为他们生产出了个半成品当成品卖了,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交通监管部门也有责任,你怎么能让光屁股的罐车上路呢,万一被追尾了怎么办呢?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所以这违法的罐车肯定是从收费站进去的,交警可以说没有逮着它,但是收费站不能说他不知情。
现在官方认定罐车司机违法,却又不给出理由,根据专家的观点,这大概得按开光屁股罐车上路罪论处了,文雅一点的说法是妨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来说,这也是牵强的,因为没有防护设施的罐车到处都是,而且只要不出事,基本没人管。高速公路到处是安全隐患,不出事则天下太平,一出事就是“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这种管理方式不但造成了不公,还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
有安全隐患的何止是罐车,普通大货车两侧及后方的防护栏,是在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轿车司乘人员的生命线。如果没有这些防护栏,小轿车一旦从侧面或者从后面撞击货车,轿车的前三分之一就会钻入货车车厢下面,极易把轿车司机及副驾驶座上的人员卡死。这么重要的防护栏,在现实的货运市场尚且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有的防护栏单薄,连电动车都防护不了,有的根本没有防护栏。
设置防护栏就要增加成本,像专家指出的这种罐车防护架,不但要增加成本,更要增加体积,给本来就很长的罐车装了个尾巴,如果是技术不够娴熟的司机,可能还会在拐弯的时候别到其他人的车。但是人身安全永远是高于财产安全的,加装防护设施,至少比买保险是要划算的。
但是我们必须厘清的是:专家说的这种黄颜色的长达1-1.5米的防护设施,在罐车是可以有还是必须有。如果是可以有,那么罐车司机对这起事故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必须有,那么罐车厂商、罐车所在公司、交警、路政、收费站都要担负责任,甚至他们要担负主要责任,而且,现在几乎所有的罐车,都必须立即停止运营,不装上防护设施就不能上路,否则就是放任安全隐患,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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