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 公司 对商标局 商标案 字第(1999)704号撤销注册第 970474
号使用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9 类商品上的 PDA
商标不服,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附 后
(附证据)
申请人名称 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福兰德公司)
申请人地址 石家庄市合作路32号
联 系 人
李惠民
电话 13901213168 (章戳)
2000年1月26日
邮政编码 050051
评审费: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理由
理由如下:
“PDA”是福兰德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注册号为970474(见证据1)。1995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受理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见证据2),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池充电器、自动售票机、传真机、音像设备、照相机、通讯导航设备、电话号码速拨器、灭火器、防盗报警器、吸尘器、中英文电脑记事本。
商标局撤销 “PDA” 注册商标“闪电行动”的背景
福兰德公司经调查证实,香港权智集团北京快译通中心(以下简称权智集
团)以及其他国内分支销售的部分快译通电脑辞典、中文商务掌上手写电脑、
(PDA600、PDA700、PDA800、PDA900、PDA2000A商务助理、PDA3000商务
总理)、传呼机(PDA600P),其产品、说明书、宣传品、广告上均有醒目的“PDA”
标志
,权智集团的上述行为未经“PDA”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侵犯了福兰
德公司“PDA”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兰德公司将以上事实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并郑重敬告权智集团
,要求权智集团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权智集团未听劝告,仍继续销售侵权商
品,福兰德公司随向权智集团其他国内分支所在地的工商局投诉了权智集团的
上述侵权事实。此后:
⑴ 1999年12月
9日(周四)北京快译通中心遭到海淀区工商局的封存,侵权
货物价值300多万元;权智集团其他国内分支的侵权货物相继被当地工商局
封存。
⑵ 1999年12 月10
快译通中心打来电话,说12月14日中午答复福兰德公司。
⑶
1999年12月14日,一个自称是快译通代理律师的人给福兰德公司打来电话
,威胁说:“只给你公司一天时间,若不撤回投诉,你公司损失会更大!”;并
声称;我有办法撤销“PDA”这个商标。
⑷
1999年12月14日上午权智集团代表去了海淀区工商局;下午又去商标评审
委员会提交《撤销“PDA”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权智集团告知海淀区工商
局此申请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一般暂缓作出处
理决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工商局查处案件应当在7日内结案)。
⑸
1999年12月21日,权智集团代表到海淀区工商局说,已与商标局局长谈通
撤销“PDA”商标。当日,权智集团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为由又到商
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回撤销“PDA”注册商标裁定申请(见证据3)。权智集团对
各地工商局均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各地工商局还一直在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
的裁定,由此可见,权智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PDA”注册不当
商标申请书》纯属“缓兵之计”,目的是逃避工商执法部门的处罚。
⑹
1999年12月24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权智集团撤回《撤销“PDA”注册商
标裁定申请书》(见证据3)。
⑺ 1999年12月30
国家商标局作出了撤销“PDA”注册商标的决定(见证据4)。此
前,商标局根本没有按照撤销注册不当的行政程序通知福兰德公司,听取福兰
德公司的意见。
⑻ 2000年1 月
12日福兰德公司从海淀区工商局获悉商标局作出了撤销“PDA”
注册商标决定,各地工商局都还没有收到商标局的正式文件,此文件的传真
件(上有权智集团代理名称wan hui da,
(见证据5))是经由权智集团传给海淀
区工商局的,目的是想解封已被工商局封存的侵权货物。福兰德公司也没有收
到商标局的文件,尽管该文件的行文对象只是福兰德公司和相关工商部门。
⑼ 2000年
1月13日,福兰德公司打电话向商标局询问撤销“PDA”商标一事是
否属实,为防不测,福兰德公司2000年1月14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
询问,并告知商标局福兰德公司没有收到有关该决定的文件(见证据6)。
10) 2000年1
月17日,福兰德公司接到商标局的电话通知,次日到商标局领取
了该决定文件(见证据7)。据悉,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具体办理此案的胡国强
同志刚刚调离商标局仅一周的时间。
福兰德公司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电话通知,于2000
年1月18日收到商标局商标案(1999)704号文件《关于撤销第970474号“PDA”
注册商标的决定》(下称该决定),看到该决定的正式文件,福兰德公司感到十分
震惊,认为该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违反行政程序;引用法律不当;做出了一个十
分错误的决定,特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复审!
一、 该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所称“查明”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该决定称:现据有关单位反映并经我局查明,“PDA”是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的缩写,即“个人数码助理”,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局在该决定的文件中,没有说明以上所称的根据是什么!?(见证据4)
⒈错误的大前提:“PDA”是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的缩写
事实上:注册商标“PDA”不是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的缩写;
而是Personal Data
Assistant(意思是多功能个人信息助手)的缩写;
是福兰德公司创新产品的特定商品名称(详见第5、7条)
;也是福兰德公司
对知名商标“小秘书”的英文诠释
词典上有很多词组都缩写为“PDA”,如:
Parallel Digital Adapter
Physical
Device Addresss
Push
Down
Automation
People’s
Daily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