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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法学学生"的错误法制观念

(2007-08-04 2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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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新浪网友在《寻租女孩为何离京?》发表:2007-08-04 21:13:54 删除
 
我现在是一位法学在读的学生,知道法律,明白法律,可是法律是为民着想的,不是你这么乱用的,你抓住的完全是法律的漏洞,法律还需要完善才不会被你这个伪君子乱用,你到底有没有人性啊~~~

 

 

健康的法律首先是道德的,符合人性的!

 法不禁止即自由

  海峡导报:敢钻法律的空子是法律的进步

  海峡导报   打开天窗2006-5-16 9:13:40

   □ 叶雷
  
    “月球大使馆CEO”李捷这几年是个颇受争议的人物。从做一个算命软件发家,到注册包括联通、INTEL在内的100多个没有实际产品的商标,然后对侵权者进行索赔,到最近的注册“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都赚足了眼球。近日,李捷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承认钻了法律的空子(本报5月15日B03版)。
    实际上笔者不太赞同使用“钻”这个字,一个“钻”字勾画的是一副“贼眉鼠眼”“投机钻营”的形象,是对钻法律空子者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敢于钻法律的空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合理利用法律漏洞”可能比“钻法律空子”更合适。
    在法律上,我国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守法和执法的依据,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不禁止皆可为”,“法不禁止即权利”,“法无规定不为罪”三个观念是大陆法系重要观念和原则。依此对照,法律空子就是法律没有禁止,无论法律的空子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它终究是一个空子,空子本身并无好坏,那么钻法律的空子也就合情合理合法,是公民的权利,符合法治精神。即使由于钻法律的空子损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法治的代价!
    和李捷一样,敢于主动去钻法律的空子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具体说来,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就是指碰到一些问题能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判断自身的权利、权益的思维意识。要钻法律空子,首先必须学法、懂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其次,只有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才能更多地暴露法律的漏洞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现在问题是,司法、执法机关不要害怕公民钻法律的空子,要学会承受法治进步的代价。社会、大众传媒不要动不动就对钻法律空子的公民进行道德审判,法律的就归法律,要在现实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北京交管局:路口无禁标汽车可掉头 

  2007年6月23日,京华时报记者钱卫华报道:机动车行驶到一个路口准备掉头,但这里既没有“允许掉头”,又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司机到底该怎么办?昨天,市交管局首次对机动车掉头管理问题予以明确,司机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路口掉头时,一律不予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司机驾车需要掉头时,不用再去寻找挂有“允许掉头”标志的路口。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在各个普通路口,“允许掉头”标志将逐渐淡出,交管局相关部门将逐渐对这些标志进行调整。但是,在“专用机动车掉头车道”上以及一些特殊的地点路口,还将设置“允许掉头”的标志。这些“允许”标志是在容易造成混淆的地方,为司机明确指示,不致引发歧异,方便司机认知和遵守交通规则。

  根据通知,司机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口时,无论面前是红灯还是绿灯,都可以合法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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