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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如何真正成为“公正”(华南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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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8日12:51 法制晚报
最近广州的李先生因为还未到婚配年龄,不能登记结婚,同居一年多的女朋友害怕他会变心,为了向女友证明自己的忠诚,李先生带着女友到公证处要求开一个“爱情公证”:公证其同居关系。公证员以不符合公证条例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专家以“法律不保护无形的感情”嘲笑他幼稚、荒唐(《信息时报》)。
不错,爱情属于精神范畴,现有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可以为无形的感情作公证。那感情的事属于谁“管”呢?在传统社会中,爱情属于公共道德的调整范畴,民间流传有著名的“陈世美与秦香莲”的故事,说的就是这个理:就是告到皇上那里去,皇帝也拿不出具体的法条来惩治陈世美的变心。民间有一套严格的道德律令所形成的舆论压力来管这事儿:男人是不敢轻易变心的,如果变心了,街坊会给你白眼,亲戚会瞧不起你,走在街上会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家庭的声誉会受到影响,而且这种道德评价会转移到你以后所有的行为中。
如今民间为何有了“爱情公证”这种要求呢?显然,这源于公共道德对于爱情、婚姻和家庭干预能力的式微。在这个陌生人社会里,道德评价的压力对人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小,很少人会在乎别人在自己背后指指点点,很少人会在乎没有“现实利益”含量的道德声誉,也很少有人吃饱后没事儿干去指点别人。于是在爱情和婚姻上,轻佻和易变成为一种时尚,不负责任成为一种流俗,“今天刚好明天拜拜”成为见怪不怪的日常谈资。公德再也惩戒不了“变心”。
对于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和公德两个护卫神,面对不公,当公德无能为力的时候,法律应当挺身而出,守住正义的底线。那么对于“爱情公证”,虽然既有的法条没有明文支持,可洞悉到“爱情公证”背后的公德无能,洞悉到“爱情公证”背后的权益和正义要求后,法律应该以开放姿态理解公民朴素的要求,或者意识到法律漏洞而向上建议补上,或者以变通的方式支持“爱情公证”所包含的权利要求,拟或顺应时代对法律进行新的解释。作者:曹林
<处女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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