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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捷
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楼10B室 邮编:100029
电话:64448721
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06年11月1日发出的发文编号为ZC5369172SL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做出合法的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06年5月23日到被申请人设立的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交纳了规费1000元。商标为图形+文字+数字组合,注册类别第十类,用于商品避孕套和非化学避孕用具。
2006年10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被申请人私自篡改。
2006年10月11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06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动员申请人撤诉却不肯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又发来一份新的受理通知书,并载明:“撤销2006年9月18日误发的编号为ZC5369172SL的受理通知书,请将该通知书缴回我局”。
新的受理通知书虽然恢复了申请人申请商标真实情况,但受理通知书下面的标注依然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理由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撤销2006年9月18日误发的编号为ZC5369172SL的受理通知书,请将该通知书缴回我局”,没有法律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无相应的程序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任何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程序规定,就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这是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则。因为如果不依照程序进行,今天你把错误的纠正了,明天你就可能把正确的给改错了,程序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发生错误,申请人并非故意为难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以前就深受其害,感受深刻。
二、标注中的“仅”一字多余,却严重扭曲了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本意
依照《商标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一条说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但确认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而且还说明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既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然而商标局在受理通知书上却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意味着本通知书不表明申请人的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否定了此商标申请已被受理,前后矛盾,违反了法规规定。
对此,申请人曾跟被申请人交涉过,但被申请人坚持认为“重点在后面”,申请人认为前面也是同样重要的。商标局的表达极不严谨,试图避免极个别人可能会产生的误会,却犯了一个更大的错误。这个问题若不及时纠正,日积月累,“问题受理通知书”会越来越多。
其实标注中只需去掉一个“仅”字,或者只标注“本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就完全可以实现被申请人的初衷,被申请人为何偏要写满一行,浪费激光墨粉,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坚决不改呢?难道被申请人永远是对的吗?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请人:
2006年11月28日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楼10B室 邮编:100029
电话:64448721
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06年11月1日发出的发文编号为ZC5369172SL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做出合法的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06年5月23日到被申请人设立的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交纳了规费1000元。商标为图形+文字+数字组合,注册类别第十类,用于商品避孕套和非化学避孕用具。
2006年10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被申请人私自篡改。
2006年10月11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06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动员申请人撤诉却不肯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又发来一份新的受理通知书,并载明:“撤销2006年9月18日误发的编号为ZC5369172SL的受理通知书,请将该通知书缴回我局”。
新的受理通知书虽然恢复了申请人申请商标真实情况,但受理通知书下面的标注依然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理由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撤销2006年9月18日误发的编号为ZC5369172SL的受理通知书,请将该通知书缴回我局”,没有法律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无相应的程序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任何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程序规定,就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这是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则。因为如果不依照程序进行,今天你把错误的纠正了,明天你就可能把正确的给改错了,程序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发生错误,申请人并非故意为难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以前就深受其害,感受深刻。
二、标注中的“仅”一字多余,却严重扭曲了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本意
依照《商标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一条说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但确认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而且还说明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既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然而商标局在受理通知书上却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意味着本通知书不表明申请人的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否定了此商标申请已被受理,前后矛盾,违反了法规规定。
对此,申请人曾跟被申请人交涉过,但被申请人坚持认为“重点在后面”,申请人认为前面也是同样重要的。商标局的表达极不严谨,试图避免极个别人可能会产生的误会,却犯了一个更大的错误。这个问题若不及时纠正,日积月累,“问题受理通知书”会越来越多。
其实标注中只需去掉一个“仅”字,或者只标注“本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就完全可以实现被申请人的初衷,被申请人为何偏要写满一行,浪费激光墨粉,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坚决不改呢?难道被申请人永远是对的吗?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请人:
2006年11月28日
附: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加注说明
提示公众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作用
2005年9月15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商标要闻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加注说明
提示公众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作用
2005年9月15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认产生的不良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自2006年9月4日起,在其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加入说明条款,以进一步明确《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核准注册。注册商标以商标公告为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存在误解,认为申请人拿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等同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对此进行炒作,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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