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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馆的特殊性交易

(2006-11-28 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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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馆的特殊性交易

郑毅

来源:红网

原题目:月球大使馆是否涉嫌欺诈?

20051221,北京市工商局依据《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对月球大使馆做出了处罚决定,月球大使馆不服,先提起复议,而后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11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月球大使馆在法庭上大乎要上诉。

1113《红网》发表《投机倒把罪名早该寿终正寝了》一文,此文对投机倒把的提出的质疑观点笔者表示赞赏;但其认为“其实李捷的言行一点都不难界定,涉嫌诈骗而已。完全可以以诈骗罪来诉控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月球大使馆的行为的确令人感觉象是“雾里探花”,那么,月球大使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要搞清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加以分析。

 

1、首先确定双方形成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是什么?

月球大使馆称,与美国月球大使馆总部签定了大中华区独家代理协议,销售“月球土地”并颁发精美的月球土地证书;商品定位是新颖的礼品,是代表浪漫、希望、改变、成就的符号。

据多家媒体报道,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就是买个月球土地证书哄女朋友玩,她不是说要天上的月亮吗?一位准妈妈买了给孩子做纪念,一位老人买了给孙子,一位美籍华人买了6英亩向家人表达自己的爱,一位恋爱中的男子买了送给女朋友希望跟她结婚,说“月亮代表我的心。

由此可见,买卖双方形成买卖关系的仅是月球土地证书,而非真正的“月球土地”

 

2、月球大使馆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诈骗罪的刑法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首先我们分析一下,月球大使馆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商家欺诈消费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如果商家从事诈骗活动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证实,月球大使馆与美国人丹尼斯签定了大中华区的独家代理协议,并支付了近三万美金,而且丹尼斯本人也来京参加新闻发布会为月球大使馆捧场正名,月球土地也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存在虚构真相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尽管月球大使馆声称出售的是“月球土地”颁发月球土地证书,但购买者心知肚明地购买了月球土地证书,并没有导致购买者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月球大使馆的特殊交易行为不构成欺诈。

笔者不由地想起了一个典故“买椟还珠”,春秋时代,有一个楚国商人去齐国兜售珠宝,用名贵木料制作盒子,并雕刻装饰的非常精美,然后把珠宝放在里面。一个郑国人看见盒子精致美观,问明价钱后买了一个,打开盒子,把珠子拿出退还给珠宝商。买卖双方自愿成交的仅是精美的盒子,而不是珠子。

现实生活中有个经典案例“王海知假买假”,法院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因为王海知假买假另有意思,是为了索取“双倍返还”,并非商家的过错导致他购买消费。假如有人拿着一根稻草说是金条,你买了扭头就去法院告状,让法院判对方给你两根金条,法官一准会判你“捏着稻草回家去!”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明白,犯罪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一种行为不够成违法,怎么涉嫌犯罪呢?!

俗话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针对月球大使馆的特殊性交易,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依照法律的定义,才能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不能够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而盲目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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