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富士康将3000万索赔改为1元就翁宝恢复敬意
降低诉讼标的真理不会改变 凭什么恢复敬意?!
认真读下文,道理自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策略很高明
不能排除原告在起诉前联系报社,而报社未明确答复或者被答复无隶属关系的,富士康在不能确定记者与报社与起诉记者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只有起诉记者和编辑(编辑作品也是作品,否则编辑依据什么怎晋级)。法院依照原告起诉确定被告送达起诉书,完全是依照第一款。
只有当记者向法院出具报社开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后,法院才能够确定最终被告。
为什么报社在得知记者的个人财产被冻结,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与记者之间的隶书关系呢?
为了达到这一步,原告不是已经把报社也列为被告了吗?原告这么做是什么高明的,因为首先没有直接与报社媒体为敌,如果报社决意站出来为记者做主,原告被迫与媒体PK。
(二)降低诉讼标底是为引虎下山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纠纷说到底就是一个现实的“钱”字;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未来的“钱”字,没有舆论上的正义支持,未来的钱无法变现。针对本次诉讼来说,原告争论的重要是“真理”,因此诉讼标的可以降低到几乎为零。这样报社也好站出来。不过诉讼标的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改变。
认真读下文,道理自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策略很高明
不能排除原告在起诉前联系报社,而报社未明确答复或者被答复无隶属关系的,富士康在不能确定记者与报社与起诉记者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只有起诉记者和编辑(编辑作品也是作品,否则编辑依据什么怎晋级)。法院依照原告起诉确定被告送达起诉书,完全是依照第一款。
只有当记者向法院出具报社开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后,法院才能够确定最终被告。
为什么报社在得知记者的个人财产被冻结,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与记者之间的隶书关系呢?
为了达到这一步,原告不是已经把报社也列为被告了吗?原告这么做是什么高明的,因为首先没有直接与报社媒体为敌,如果报社决意站出来为记者做主,原告被迫与媒体PK。
(二)降低诉讼标底是为引虎下山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纠纷说到底就是一个现实的“钱”字;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未来的“钱”字,没有舆论上的正义支持,未来的钱无法变现。针对本次诉讼来说,原告争论的重要是“真理”,因此诉讼标的可以降低到几乎为零。这样报社也好站出来。不过诉讼标的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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