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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要加薪”辩解

(2011-04-26 1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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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薪

分类: 本人原创
    接连看了艾某人和孔和尚对于“要加薪”案的评论,那股愤慨和疑惑的感觉一直化不开。愤慨是哀受害者之不幸,怒犯罪人之残忍。疑惑是如此简单的案子居然这么难以给出服众的定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驾车逃逸,案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对个活生生的人连捅八刀,这是实实在在的作为犯罪。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什么样的辩护都于事无补。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违法的,除非是执行死刑和正当防卫,“要加薪”显然不属于这两者。即使经过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都属故意杀人,更何况是直接剥夺了他人生命呢。刑法232条清楚地写着: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加薪”已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又没有精神问题,很清楚地知道行为后果。杀人的故意如此明显,主观恶性极高,说其情节特别严重无可厚非,判处死刑没有任何疑问。什么“激情杀人”,什么可怜,都不能为那把浴血的刀开脱罪名。
    “要加薪”案不是个案,近年来恶性的命案不断,这不得不引起反思。舆论关注此类事件是好事,但是舆论的导向应该是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而不单是就事论事,更不能是同情罪犯。如果罪犯值得同情,那受害者岂不是沉冤不得雪吗。诚然,罪犯也是一条人命,本着所谓人道主义,不能轻易处死。但在事实面前,罪犯必须要面对法律的裁决,而且是公正的裁决,更应该是及时的裁决。如果此案不能服众,那么以后侵犯生命权就像玩三国杀游戏一样简单,“杀一下”也就不单单是游戏中的配音了。
    杀人不对,不单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而是道德不允许,人心不允许。提倡人道,不单是给罪犯定罪量刑时才考虑,而是该先想到对受害者人道,更应该防患于未然,杜绝有人受害。法律的标志是天平,人人的心中都有天平。让天平平衡,才能称量出物体真实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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