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2012-04-16 13: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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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政策答疑 |
一、白酒企业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白酒生产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09]72号)文件没有对白酒生产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另有规定,我公司是否应执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明确:从2011年10月1日起,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生产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露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产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成套销售如何计算消费税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五、购进用于生产的已税白酒能否抵扣缴纳的消费税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用来生产应税消费品,才能准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几项: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球杆;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等。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颁布时间:2009-7-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七、国税发[2002]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八、包装物及其押金如何计缴消费税
对于应税包装物及押金是否计征消费税,如何计税,是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难题。与应税消费品有关的包装物销售形式主要有应税消费品连同销售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等几种。包装物及押金收取的种类不同,税收计算处理也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九、委托加工白酒重新贴标销售交消费税吗?
问题: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回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十、组合促销如何征收消费税
为加大对我公司生产的新品高档白酒宣传,我公司将新产品高档白酒与也是由本公司生产的黄酒组成套装促销,如何征收消费税?
【解答】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将白酒与黄酒组成套装一起销售,应按销售金额的全额,按组合套装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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