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2009-04-01 13:58:13)
标签:

法律

电子眼

交通技术

监控设备

杜宝良

杂谈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今天,由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程序规定》同时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长久以来,北京交警就把电子眼藏在过街天桥下偷偷地拍摄,并且这些电子眼并未经过周期检定,属违法使用。


    自然地,这让我想起了3年前我打的那场官司。由于被拍摄超速驾驶,我对电子眼未经法定检测就上岗执法产生疑问,于是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顺义交通支队告上法院。由于司法屈从于行政权力,我的诉讼两次被判败诉。
    近年来,像我一样起诉交警电子眼的人前赴后继。先有杜宝良起诉北京交警电子眼处罚前不告知,以收罚款为目的,一下子给杜宝良发去100多张罚单,罚款金额超过一万元,后有山东律师司徒一平起诉交警电子眼测速无证上岗……这一系列诉讼,给公安部门敲响了警钟。我的起诉虽然被判败诉,但在我提起诉讼仅3个月后,2005年8月,北京市交管局委托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全市所在测速电子眼“逐一进行检定”;2006年4月,公安部出台文件,强调“要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其中特别提到“使用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并经过检定”。今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又开始实施。显然,是公民一次次的诉讼督促公安部着手规范电子眼执法的行为,虽然这一行动十分迟缓,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两年前,我在成都的一条大街上。远远看去,一切如常。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但在路中央的树丛中,竟然藏着电子眼!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隐蔽执法为交警部门带来滚滚财源,一座座交警指挥中心大楼在各地拔地而起。

 

诉讼的力量----有感于公安部今日新规实施

无声的抗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泛舟红海
后一篇:春到玉渊潭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