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肖扬在会上说:“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
从法制日报(1月8日)上看到肖扬的这句话,我感慨万千。
毫无疑问,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判案。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一定要守住。社会上有很多不公平的事,这些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其中的一些不可能在行政或道德的范围内得到解决,总有一些人要求助于法院,救助于法官。法官本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案断。正如肖扬所说:“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还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____正义和良知。”
肖扬说得真是太好了,可惜,一些法官并没有照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教导去做,因此这些人就应该感到耻辱。从我的亲身体会来看,至少有两名法官应该感到耻辱,一名是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法官冯志明,一名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严勇。
在半年前结束的我诉北京顺义区交警电子眼行政处罚不当一案中,一、二审法官先后判我败诉,但这样的判决并没有事实依据。交警根据电子眼的记录认为我驾车超速了,但根据《计量法》,交警必须拿出拍摄我所谓超速驾车的那台电子眼的检定合格证明,因为电子眼不经检定就上岗是违反《计量法》的。但是,在冯志明和严勇分别作为审判长的一、二审中,被告始终拿不出拍摄我所谓超速驾车那台电子眼的任何检定合格证明。仅有的三份证据中,前两份证据是抽检别的电子眼得出的,与涉案电子眼毫无关系,另一份证据倒是涉案电子眼检定合格的证明,但这是在我起诉之后取得的,被告的取证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所以两审法官都没有采信。但是,即便这样,冯志明和严勇还是判我败诉。这不是枉法裁判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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