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喻山澜
喻山澜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4,406
  • 关注人气:98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一篇没能见报的稿件

(2006-08-24 10:36:55)
分类: 与工作相关
   下面是一篇新近的来稿(一字未改)。我把它编了,但头儿说最好不用。看起来这篇稿件没有任何问题。大家有何高见?
 
无照经营拒不覆行行政处罚
郴州一酒巴业主被依法强制执行
 
   在湖南省郴州市开设酒吧的曹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无照经营并且拒不覆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结果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65万元。
   今年2月,郴州市工商局人民路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当事人曹某涉嫌无照经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26日起擅自在郴州市人民中路湘南大酒店三楼开设“郴州市法老王俱乐部”,从事酒水销售、卡拉OK等经营活动,其开展的经营活动项目,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批准,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没有经过文化部门的批准,未依法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共1100平方米,有39个包厢,经营规模较大。3月29日,郴州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曹某作出了责令停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则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至7月4日仍未缴纳罚款,加上逾期75日的加处罚款45万元,当事人应缴纳罚款合计65万元。
   7月6日,郴州市工商局依法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7日,该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经审查认为,郴州市工商局郴工商案处字(2006)76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7月13日,苏仙区人民法院以(2006)苏行执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郴州市工商局郴工商案处字(2006)76号处罚决定第2项,被执行人曹某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缴纳罚款20万元及加处罚款45万元,合计65万元,逾期不覆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8月   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曹某依法强制执行罚款19.2万元,其余罚款和加处罚款目前正在强制执行中。
 
     喻山澜注:没采用的原因,是因为该文“合法不合理”:虽然处罚是依法进行的,但如此之巨的“加处罚款”太不人性了。这也是目前法律规定上的“通病”。大家有何高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