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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始“反击” “质检”浮出水面

(2006-06-29 14:43:37)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615日,即我的官司终审判决的第二天,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质疑二审判决的报道,显然这一报道是倾向我的。

这两天,法院开始了“反击”:或许就像工商局有写稿任务一样,法院也有宣传任务。北京市二中院搞宣传的人员将我的官司的判决书改写成消息投到了许多报社,并全文刊载于北京高法的正义网上。这样一来,《华夏时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和《竞报》等媒体纷纷刊发了我败诉的消息(见下)。这些消息里面没有我的任何声音,但无意间使国家质检总局浮出水面。

为什么?因为人们稍作思考,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国家没有出台周期检定规程,喻山澜因此就成了牺牲品?这个规程应该由谁来制定?质检总局不制定是不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没有检定规程,交警继续使用电子眼不违法吗……

关于这方面的思考我早就写成文章并见报,并于前些天贴到了博客上,即《立法迟滞有损民众利益》。相信会有更多的有识之士关注这一点。

 

车主不服处罚告交通队被驳

http://news.tom.com  20060627

作者: 裴晓兰 |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田丽娟)称交管部门安装的电子眼没经过强制检定,所拍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市民喻先生将交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喻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

2004822日,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拍下超速。去年6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喻先生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喻先生称,《计量法》中规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而电子眼被列在目录之内。喻先生认为,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眼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针对电子眼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此情况下,喻先生主张的电子眼的记录不应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意见,法院尚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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