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
二审法官严勇在断案时,不仅犯了指鹿为马的错误,而且在“不经意间”,涉案电子眼在法官的眼皮底下还被掉了包。
我是被安装在北京市顺义区东江头村的那台电子眼记录下所谓超速驾驶数据的,按理说,被告必须出具这台电子眼的检测合格证据,但事实上没有,它的证据是几十公里外的海淀区一台电子眼抽检得来的检测合格证据(这真是天大的笑话!)。而这一检测合格证据显示,被测电子眼由车速检测头、特写摄像头、全景摄影头(彩色)和主机4部分组成。这意味着架设在东江头村公路上方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应该由3个电子眼组成(主机除外),这样才能证明涉案电子眼与上述受检样品是同一类产品。但是,我在东江头村看到,那套系统只有两个电子眼(请大家在我的博客文章分类“图片”中查看那张奇怪的照片)!
二审中,我曾在“法庭谈话”时对此进行质疑,对方的解释只有一句:“特写摄像头和全景摄像头‘合二为一’安装在一起了”,我当即要求对方出具科学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是嘴皮子一动就行。但是,直到判决书都下来后,我再也没有听到严勇法官对此提及一个字!由此我有理由怀疑,涉案电子眼被掉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