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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指鹿为马(十评电子眼官司终审判决之一)

(2006-06-15 19:42:38)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长达一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回首看看终审判决书及审判过程,发现竟然有那么多不合理不合法的东西。现在我把记录下它们,将其曝光在阳光下,任世人评说。  

 

2000多年前,赵高指鹿为马留下骂名。没想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竟然还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再一次玩弄起指鹿为马的伎俩。

614日,我诉顺义交通支队违法行政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官判我败诉。此案的缘起是顺义交警记录我所谓超速驾驶时,所使用的电子眼(学名叫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属于无证上岗,没有经过强制性的法定检测,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的。

法官之所以判我败诉,理由是对方提供了两份证据,证明对方的电子眼经检测是合格的。然而,法官正是在审理、采信这两份证据时,犯下了指鹿为马的错误,因为这两份证据竟然只是通过产品抽检获得的,并非是记录我所谓超速驾驶数据那台电子眼的合格证据!

2002年、2004年,北京交警部门分别委托检测单位做了两次产品抽检,在全市投入使用的数百台测速电子眼中,分别抽检了一台,证明样品是合格的。在法庭上,被告竟然拿着这两份证据,来证明记录我所谓超速驾驶数据的那台电子眼也是合格的(姑且暂不论这样的抽检并身就不符合《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天哪,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抽检结论仅仅只能对抽检产品负责,它哪里能证明同一类产品全都合格?法官审查证据,必须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来考虑,这是常理。这个凭抽检得来的证据与涉案的电子眼哪里有半点关联性呢?2004年那次抽检,是在海淀区进行的,而涉案电子眼远在数十公里外的顺义区,这里有天壤之别,可法官居然就采信它了!

在法庭上,我曾对法官“循循善诱”,说明抽检的证据与本案无关的道理。我打比方说:汽车公司一个批次生产了一万辆车投向市场,为什么交警部门要求这一万辆车都必须参加年检呢?为什么其中一辆车年检合格了,并不能表明其他车辆也合格呢?对电子眼的检测是同一个道理,这是常识啊。但就是这样的常识居然没有得到法官的承认,硬生生地采纳了被告这两份证据,从而判我败诉。

简言之,要证明我的确超速驾驶,必须拿出记录我所谓超速驾驶数据那台电子眼的法定检测合格证明(退一万步说,一般性的检测合格证明也行)。但在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终都拿不出涉案电子眼本身的只言片语(证明)。

法官如此断案,不是指鹿为马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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